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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亿万女职工“特别的关爱”
//www.workercn.cn2015-03-08 08:36:4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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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禁忌规定”、加强“四期”保护、反对就业歧视,政协委员呼吁——

【今日话题】给予亿万女职工“特别的关爱”

中工网记者 沈刚 陈晓燕

 

  落实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力度……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全国政协委员纷纷呼吁:相对于男职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有任何折扣,相反还应该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全社会都应该给予亿万女职工“特别的关爱”。

  【热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观察】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1990年由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修改后作为附录加以列示,使其由部颁文件上升为国家法规。

  2014年,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全国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题调研,发现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监管主体履职不到位,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监管执法主体,有的则强调人手紧、任务重、力不从心;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的现象,企业履行有毒有害岗位书面告知义务的仅占69.32%,一些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女职工从事超标准冷水、低温、体力和高空作业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委员献策】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研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周期长的系统工程,迫切需要职能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标准体系。

  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将《禁忌规定》纳入依法履职范围,履行监督职能;着力强化监管,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职能部门主抓、工会配合、职工参与的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投入,增加人员编制,强化专业培训,加大专业设施设备投入,提高监管监察水平。

  要推动执法主体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落实女职工禁忌规定,改善劳动条件,优化工作环境。重点加强有毒有害重点行业领域的监控与监管,切实加大对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总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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