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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为何不算工伤?

来源:中工网
2021-01-19 14:17

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算工伤?原因竟然是……

  【案情简介】

  彭某系四川某机械公司员工,公司制度规定,正常下午的下班时间是18点。2018年5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彭某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2018年9月,彭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0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彭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是工伤。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维权经过】

  律师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提交行政起诉状,收集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彭某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规章制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维权结果】

  2019年5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彭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8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提前离岗且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职工关于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需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因此,若超出上述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彭某家住东方家园,东方家园到公司的正常路线有两条,但彭某当天的路线明显不在这两条线路内,彭某正常情况下下班回家不可能每天舍近路、大路不走,反而绕道,因此,彭某当天下午走的明显不属于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并且公司规定了每天下午18点下班,而彭某在16点就提前离开公司,如果将职工擅自离岗视同正常下班,并让公司承担风险,对公司不公平。

  综上,由于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合理的上下班路线途中,也不在上下班时间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应当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眉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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