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我之前咨询时可能没说清楚我的情况,我还想补充问一下。当时女方分配的房子是11.8平方米的三层阁。也就是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屋。当时女方单位的房源有限,该房源系前一位同事申请改善居住面积调配下来的房屋。由于我们属无房户,所以得到这间被调配下来的房屋,该房还是根据“条件”分配到的。原本想后面再分大一点的房子,结果单位分房政策取消了,于是到现在也没脱离困难户的帽子。如以当年独生子女算作“两人”的话,我们实际的居住面积还不到3平方米/人。故这次不算我们为困难户,心里是非常委屈的。我是同住人吗?
陈先生
陈先生:
你的情况已了解,你反映的情况证明你始终是困难户。当初是因有具体情况没有解决4平方/人的困难户。这次希望能够作为困难户列入征收补偿的人员。《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以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特殊情况是指,在居住地与现居住人之间有矛盾,无法居住或该居住地面积实际大小无法居住等情况。那“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中居住困难指什么?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根据相关规定,依据你所陈述的事实,本人认为你这一户应当作为“同住人”列进居住困难优先予以保障。如还有疑问欢迎再次来信沟通。
文 张建伟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据《劳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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