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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员工的制服押金

来源:中工网
2021-02-26 08:54

  近日,读者小荆向本报咨询说,一年前,他来到一家粮油公司当保安,公司向他们发放了统一制服,共收取了500元的押金。当时公司承诺说,在他离开公司时会将全部押金如数退还。

  近日,小荆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新工作岗位,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很快得到公司的同意。随后,他将保安制服交还给公司,同时,向公司出具了公司给他开据的押金证明,要求公司退还押金。然而,公司拒绝退还押金。公司的理由是:制服是发给你穿用的,你已经穿了一年多了,制服交回来也没有用处,押金是不能退还的。

  小荆对公司出尔反尔的行为大为失望。他想知道:公司是否有权扣留员工的制服押金?

  法律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家粮油公司向小荆收取制服押金这件事本身就是错误的,当小荆辞职时其又要扣留小荆的制服押金更是错上加错。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的内容第24项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员工交纳押金,更不得扣留员工的押金。据此,小荆可以继续向这家粮油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公司退还押金,也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劳动午报》报道 程文华 律师)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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