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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3-11 09:09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销售员,2018年1月入职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工作地点在北京。入职一年后,我怀孕并生育一子。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一直未支付我的工资。产假休满后,我回公司上班,公司仅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1.2万元给了我。

  今年年初,我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在离职过程中,我要求公司补足我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公司主管不仅拒绝了我的要求还告诉我说,生育津贴就是公司支付给我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请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公司支付了我生育津贴,就可以不给我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北京 小刘

赵春青 画

  为您释疑

  小刘您好!

  首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生育前的原待遇支付的工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无须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应将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您可以按照您生育之前的工资待遇核算出您应得的产假工资,如果公司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在此也提醒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 龚莉婷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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