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期非法捕捞 自己反被捕 - 权益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禁捕期非法捕捞 自己反被捕

全省首例禁捕期 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案审结

来源:中工网
2021-03-23 10:28

  中工网讯 “我很后悔,起早贪黑偷捕太湖虾。”近日,湖州南太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最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据悉,本案也是太湖禁捕以来全省首例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案件。

  吴某是太湖边一家螃蟹店的店主,钮某、金某等5人(均另案处理)则是经常光顾该店的朋友。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实行10年禁捕退捕。可吴某和钮某、金某等人却仍然惦记着太湖虾,抱着“晚上偷偷撒几网搞点钱,反正没人看见”的侥幸心理,非法捕捞太湖虾。由于钮某、金某等5人曾是渔民,很快备齐了快艇、地笼等作案工具。去年10月10日起,吴某等6人先后多次趁夜色开快艇到太湖岸边芦苇荡,通过晚上撒网、早上收网的形式,共捕获太湖虾341斤,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其中吴某分得2160元。经鉴定,上述非法捕捞的太湖虾价值人民币18755元。案发后,吴某被提起公诉。

  “为保护太湖生态,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了长江、太湖流域水体至少十年之内禁止一切捕鱼活动。”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南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迹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据《浙江工人日报》报道 通讯员宁杰)

责任编辑:尹文卓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3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