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驾车出事故身亡,妻子要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吗?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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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驾车出事故身亡,妻子要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3-24 08:36

  5年前,蒋某想购买一辆重型货车从事运输经营,妻子郑某表示同意,并拿出夫妻存款让蒋某去购车。购车后,蒋某雇佣了张某。双方约定:短途运输时,由张某一人驾驶前往。如果遇到长途运输,由蒋某、张某二人一同前往,在路上轮班开车。

  2020年10月9日晚11时左右,蒋某驾驶该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翻车死亡,同时造成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司机张某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全责,张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六级伤残,且终生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张某遭受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25万元。可是,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投保了1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10万元。因此,张某就剩余的损失要求蒋某的妻子郑某予以赔偿,但被郑某拒绝。

  那么,郑某应否承担丈夫蒋某侵权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蒋某的妻子郑某应当赔偿张某的事故损失。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蒋某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妻子郑某表示同意,购车款也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蒋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同理,蒋某雇佣张某为自有货车驾驶员,属于蒋某夫妻共同雇佣,妻子郑某也是雇主。蒋某驾驶自家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雇员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即不存在过错。因此,蒋某在事故中死亡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郑某应当对事故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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