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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规章制度未经公示 不得作为解聘员工依据

来源:中工网
2021-03-25 14:56

  常律师:

  您好!

  我2019年1月到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20年4月,单位认为我在2020年第1季度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公示过,且没有将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告知我。

  请问: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根据您的讲述,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法定的公示程序且未向您告知,是不能作为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认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该规定,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午报常律师信箱)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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