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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违纪被公司解聘 强行索赔属敲诈勒索

来源:中工网
2021-03-26 14:43

  近日,读者高舒琪向本报反映说,其同事刘某因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刘某因索要10万元非法赔偿金被拒绝。

  为迫使领导就范,刘某通过非法获取的“呼死你”手机软件,对公司领导的手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信息短信“轰炸”或拨打号码。刘某这种做法,果真使领导烦恼不堪,进而影响到了领导的工作和生活。

  高舒琪想知道: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刘某的目的属非法占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之所以将刘某解聘,是由于其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公司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并不在违法之列。在此情况下,刘某强行索要赔偿,无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方面,刘某实施了威胁方法。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主要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逼迫其交出财物。刘某通过“呼死你”手机软件,对公司领导的手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信息短信“轰炸”或拨打号码,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无疑是想据此让公司领导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而最终就范。

  再一方面,刘某必须受到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刘某向公司强行索取10万元,该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刘某难逃罪责。(据《劳动午报》报道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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