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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是否负有归还义务?

来源:中工网
2021-03-28 10:15

  案例:

  小牛与琳琳系老牛与王女士的儿子、儿媳。2013年8月,小牛与琳琳登记结婚。老牛夫妇拿出积蓄为小牛夫妇买婚房,还向亲戚、朋友借贷。然而2016年双方提起了离婚,于是老牛、王女士手执小牛书写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小牛、琳琳归还债务及利息。

  原告诉称:小牛与琳琳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购房,于是老牛夫妻俩出资160万元,购买小牛看中的240万元的房屋,还向亲戚朋友借得80万元打入小牛账户。详见银行账单、借条等。

  被告辩称:婚恋前就已商量好由男方准备房子,婚后男方购房并在房产证写上小牛与琳琳的名字,因此该房应当属于赠予,因此不可反悔。由于小夫妻感情上发生了矛盾,老牛夫妻反悔当初的赠予有违诚信,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老牛、王女士对赠予意思表示否认,小牛对借贷关系认可,虽然借条由他出具,没有琳琳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小牛与琳琳购买房屋,可认定老牛、王女士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琳琳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予,但琳琳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予合同或协议或明示的证据。判决如下:

  一、判令小牛与琳琳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归还老牛、王女士借款24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240万元为本金,以3.8%计算年利息至归还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小牛与琳琳共同承担。

  律师析案:

  目前房屋价值比较高,相当一部分子女没有父母甚至爷爷、奶奶的帮助是无法在短期内购房的。因此,父辈帮助子女已属常态,但也不能作为理所当然。子女成年,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因此,除父母明确赠予外,应当视为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质资金出借。

  (据《劳动报》报道 文 张建伟)(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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