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四川某科技公司员工刘某来电咨询,称今年1月初的一个周六、周日两天,公司安排数名员工参加一场社会活动,但至今没有支付他们任何劳动报酬。刘某想问:企业员工在法定休息日参加社会活动,企业是否要向员工支付工资,如果要支付,又是按什么标准支付呢?
针对刘某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邓文博律师指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按照该规定,员工参加社会活动,企业应当支付工资。那么,这里的“社会活动”包括哪些?企业按什么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邓文博告诉记者,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员工参加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只要员工参加这些活动,企业就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当然,员工在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向企业告知或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邓文博律师表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还规定:“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即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才视为提供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期间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只要正常支付工资即可,不必再额外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在非带薪休假,如休息日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工资。(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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