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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退休一个月后还能追讨加班费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3-29 10:10

  常律师:

  您好!

  我刚退休一个月。退休之前我一直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经常让我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

  现在,我还能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吗?

  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此,您主张的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您可以自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现在,您刚退休一个月,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您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加班费。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午报常律师信箱)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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