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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特定职务等于辞职 员工不得索要经济赔偿

来源:中工网
2021-03-31 07:50

  编辑同志:

  因为我有某种特长,公司与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由我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一个月前,我基于身体原因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辞去技术总监职务,但没有说要辞职。可是,公司近日非得要求我离职。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梁慧慧

  梁慧慧读者:

  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的前提,是其“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与之对应,公司应否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本案的结论是否定的。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岗位直接决定了其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劳动权利义务的核心要素,甚至会影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其他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工作岗位与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直接关联,岗位的取得、履职和处分是判断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终止)的重要参考。

  本案中,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你担任技术总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你拥有某种特长,能够起到别人无法起到的作用。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被特定化,且与你的岗位具有不可分性。而你辞去技术总监职务,表面看来只是对自身职务的处分而没有辞职,但鉴于上述不可分性,你对公司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相应地,因你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就失去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基础。

  此外,公司没有就你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协商达成一致,相互之间没有发生变更或建立新的劳动合同的合意,这就意味着你辞去技术总监的行为,已经导致对劳动关系一并处分,也就是发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合同可以因此解除。由于劳动者单方辞去特定职务或岗位,用人单位并不负有重新为其提供新的职务或岗位的法律义务,所以,相应的结果对你也不例外。

  廖春梅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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