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取得欠薪证据 能否对领导偷拍偷录?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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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取得欠薪证据 能否对领导偷拍偷录?

来源:中工网
2021-04-01 11:00

  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多时间。近段时间以来,公司经营遭遇困难,拖欠我4个月工资未发放。公司老板虽然口头认账,但拒绝为我出具欠薪条。

  请问:为防止老板日后赖账,我与老板通话时悄悄对电话进行了录音。这样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有效证据吗?

  读者:邱燕姿

  邱燕姿读者:

  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证据分成8大类,其中之一就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之对应,你说到的录音无疑属于录音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就是说,对于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只有当偷录偷拍而来的“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属于非法证据,才不予认定其证据效力。

  本案中,你悄悄对公司老板的电话录音,只是为了防止公司日后赖账,虽然事先没有得到老板认可,但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或者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更不用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当属有效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的录音,一般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对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是负责工资的人员、与工资直接相关的人员。二是录音必须明确欠薪内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三是录音必须是对方的真实意思反映,不能误导、欺诈。四是录音应当完整,不能剪接、剪辑或者伪造。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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