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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房屋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4-02 07:49

  阅读提示:在婚姻面前,房子成了当下年轻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话题。许多家庭也未雨绸缪,提早为孩子准备起了婚房。而另一方面,房屋的权属又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之一。那么,婚前一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该房屋一定是个人财产吗?本版邀请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媛卉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情形一:婚前付清全款

  问: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实际支付了全额房款或虽有贷款但于婚前还清,婚后办理房产登记至其个人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吗?

  答:该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额房款的房产可被认定为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办理房产证仅是一种延续行为。

  情形二:婚前支付部分房款

  问: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再支付部分房款,并登记至其个人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吗?

  答:该房产婚前支付的房款相对应的份额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部分房款如未有约定亦无证据证明系以个人财产支付,则对应份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三:婚前办理按揭贷款

  问: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办理房产登记至其个人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吗?

  答:该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常来说,在与房地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房屋应当属于购买人所有。

  因为购买行为已经完成,即使购买人不结婚,也需要每月支付贷款,婚后共同支付房贷的行为对于获得房产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联系。

  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

  问: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婚后房产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吗?

  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属于夫妻双方对案涉争议房屋的特别约定,即一方已经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据《浙江工人日报》报道 朱媛卉)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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