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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口头约定 用人单位“自食苦果”

来源:中工网
2021-04-03 08:24

  销售岗位人员的流动率较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低工资、高提成及借支工资、口头约定离职事宜等,这些不规范的劳动用工方式,比较容易形成这样的劳动争议:口头约定的离职时间及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与实际离职时间及支付资金等“名实不符”。承德某商贸公司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为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劳动用工后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约定采取书面方式确定权利义务。

  案情:口头约定解除 离职时间等名不副实

  自2019年5月底,段某到某商贸公司处,从事营销代表工作,月平均工资双方认可为287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某商贸公司称,段某因协商工作调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给付1000元现金及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就此解除劳动关系等所有经济补偿。段某离开公司的为2019年12月22日。

  职工段某认为,其离开公司的时间是2020年1月底。2020年1月21日,段某同其他员工一同签署借支收据,记载“因年度,本公司特借支给员工每人1000元”。2020年2月25日,某商贸公司向段某账户转账2648元,转账摘要为工资。

  2020年4月,段云明提出仲裁申请,向某商贸公司索要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承双劳人仲案字[2020]第1093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某商贸公司不服,向一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转账摘要是工资 离职与借支矛盾  

  一审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商贸公司一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段某工资,2020年1月10日支付段某2019年12月份工资3354.50元,2020年2月25日向段某的银行转账摘要亦为工资,某商贸公司支付段某1000元现金明确记载为年底借支工资,因此达不到某商贸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底解除并协商一致由某商贸公司向段某转账2648及1000元现金作为经济补偿金之证明目的。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某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某商贸公司向段某支付工资至2020年1月份,故段某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底解除,法院予以认可。

  因某商贸公司未与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某商贸公司应向段某支付未签订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90元。某商贸公司未为段某缴纳社会保险,段某在某商贸公司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向某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870元。段某月平均工资为2870元,2020年1月,段某向某商贸公司借支1000元,某商贸公司支付段某工资2648元,故2020年1月份段某多支付某商贸公司工资778元。扣除该金额后,某商贸公司应向段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22182元。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某商贸公司支付段某经济补偿金287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90元,扣除某商贸公司多支付段某工资778元后,合计给付段某22182元;2.驳回某商贸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无书面解除协议证明单位主张     

  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商贸公司的上诉称 某商贸公司提供段某的打卡记录,足以证实段某离开某商贸公司公司的实际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并非2020年1月底。段某在与某商贸公司协商工作调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自愿与某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给付1000元现金及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就此解除劳动关系等所有经济补偿。某商贸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上述补偿以工资形式打入段某账户,某商贸公司已将所有补偿义务履行完毕。虽然就此事没有书面协议,但是结合段某打卡记录,可以看出段某的工作时间至2019年12月22日,故虽然标注为工资名义,实际某商贸公司已经不需要支付工资,这个工资名义的款项就是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未与段云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某商贸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底解除并协商一致由其公司向段云明转账2648元及1000元现金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并未提供书面协议,段云明对此事实亦予以否认。同时2020年2月25日某商贸公司向段云明账户转账2648元,转账摘要为工资,亦无法证实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某商贸公司主张已经与段云明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并已经支付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月2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8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河北工人报记者 周斐)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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