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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聚餐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来源:中工网
2021-04-04 08:58

  章涛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7点到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章涛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章涛相继提前下班。不料,章涛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涛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章涛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章涛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章涛的工作时间为7点至19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章涛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章涛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章涛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上海市浦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章涛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章涛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章涛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甘肃工人报》报道)

责任编辑:石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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