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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经仲裁确认 工伤员工不可以反悔

来源:中工网
2021-04-06 09:25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物资公司仓库的装卸工,签订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半年前,我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尾椎骨处重重地撞在地上,住院治疗2个月。经当地人社局认定,我的伤害构成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构成八级伤残。由于公司未为我办理工伤参保手续,所以,我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在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下,我和公司达成如下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我8万元工伤赔款,我不得再以工伤赔付事由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提议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我表示同意。经双方提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对该份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并送达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我和物资公司均予以签收。之后,公司支付给我8万元赔款。

  现在,我感到公司给予的工伤待遇赔付过低,想反悔。请问: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裁决工伤待遇?

  读者:纪清

  纪清读者:

  你无权反悔,即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求。

  首先,你们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该调解协议是在你已经被认定工伤和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此时,你对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等权利内容以及预期的风险,已经有了清楚、充分的认识,而且物资公司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中,你和公司共同就调解协议提请劳动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你不能再反悔。

  最后,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你即使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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