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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官司”数量逐年攀升,民间借贷领域高发

一些人以诉讼牟利,违法成本低助推虚假诉讼泛滥 如何破局?请听专家与法官检察官会诊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2021-04-08 13:41

  原标题:“假官司”数量逐年攀升,民间借贷领域高发(主题)

  一些人以诉讼牟利,违法成本低助推虚假诉讼泛滥 如何破局?请听专家与法官检察官会诊(副题)

  为何“假官司”数量逐年攀升

  一些人将诉讼当成商战,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益

  据最高检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的虚假诉讼案数为1484件、3300件和10090件,呈现逐年攀升趋势。

  许光勇:早在2005年前,司法实践中就已出现虚假诉讼,近年来数量逐渐攀升。主要是违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钻法律空子,通过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

  洪道德: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人将诉讼当成商战,企图通过不诚实、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益,使社会诚信受到很大破坏。

  过去也有虚假诉讼,由于法律不健全、标准不清晰,这类案件基本上按伪证罪、诈骗罪等处理。但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时跟虚假诉讼不匹配,即使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也不准确,所以虚假诉讼很少被当作犯罪处理。

  李道演: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和今年分别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对这类案件审查更加严格,惩治力度逐渐加大,导致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王朝勇:狭义的虚假诉讼是指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广义的虚假诉讼还包括民事上的虚假诉讼,不一定构成犯罪。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包括“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

  汤维建:社会诚信是诉讼诚信的基本背景,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诉讼就会有滋生的土壤。社会诚信度越低,虚假诉讼率就越高。

  极少数司法审判人员甚至还内外勾结,“指导”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有些司法人员为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通过炮制虚假诉讼进行枉法裁判。

  李红:近年来,诉讼案件本身在逐年上涨,虚假诉讼数量也会水涨船高。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加大了财产处置的力度,当事人对财产的争夺更激烈,虚假诉讼有时就被当成一种手段。还有,立案登记制要求有案必立,但立案阶段缺乏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拦截机制。

  汤维建:立案登记制度本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但被有些当事人当成诉讼程序漏洞利用,作为虚假诉讼的“制度保护伞”。

  另外,由于实体法律制度不完备,很多虚假诉讼为了规避实体法上的要求,比如房屋限购、车辆限买等指标性制度,也为人们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它们提供了“诱惑”。

  洪道德:有案必立和立案审理是两个概念。有案必立并没有降低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没有降低判决的标准,而虚假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把虚假内容认定成合法事实。不能把有案必立理解成立而必审、审而必判、判完必赢。

  民间借贷何以成“假官司”高发区

  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

  最高法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发现的虚假诉讼中,发案量最高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达46.36%。

  王朝勇:虚假诉讼在民商诉讼很多领域都存在,其中民间借贷是重灾区。往往经济越发达的地方,民间借贷越活跃,相对来说,目前广东、浙江、江苏案件数量较多。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出现的“套路贷”,不少都涉及虚假诉讼。我接触的虚假诉讼受害者,大多是2014年陷入“套路贷”的房地产企业,当年银行压缩银根,地产企业缺钱,有人就故意放贷下套,有的企业上百亿资产都被套没了,案中有案非常复杂,光案卷就要几麻袋。

  李红:我们对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做过分析,涉及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破产企业债权确定、拆迁补偿、遗产纠纷等,主要跟执行和破产程序有关。其中,执行程序占比较多,又集中在民间借贷领域,当事人最常见的目的是阻却法院执行,其次是稀释执行债权,以及设立本不存在的优先受偿权。

  李道演:今年出台的《意见》,列举了九种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排在首位,显然是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这类案件类型基数大,虚假诉讼自然高发。

  不少虚假诉讼的原告是从事高利贷行业,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实打官司。还有一些原告以“受害者”自居,抱着侥幸心理希望通过诉讼,挽回自身损失。

  程小国:借贷关系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容易虚构,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

  有的出借人为了逐利而不择手段,惯用虚假陈述等手段。还有一些从事高利放贷、实施“套路贷”的人员,为了牟取暴利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借款人出于无奈或被胁迫出具虚假凭证、作虚假陈述的屡见不鲜。

  许光勇:相较于其他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案件有其特殊性——举证责任相对容易实现,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较易获取;诉讼上一般是简易程序,而且很多案件是缺席判决,容易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

  从司法机关案件管理角度来说,信息不对称也是虚假诉讼高发的客观原因。比如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提起几十件甚至几百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这种现象本身就不正常。由于不同案件承办人之间沟通较少,加上他们手头案件又多,有些线索容易被忽略。

  如何才能识破“假官司”

  如果有专业人士在背后指导,证据链会很完整,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更大

  程小国: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双方串通型”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关系密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炮制证据,以应对司法审查。

  一方面,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无须公示,第三人无从知晓,受害人因不知情而无法提出抗辩。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配合法院就案件事实的调查。即便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但在没有确切证据情况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偏差。

  李道演:2015年虚假诉讼入罪时,由于罪名规定太过模糊,司法惩戒与刑事打击界限不清,实践中罪与非罪存在很多争议。

  后来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只有“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才构成本罪,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今年出台的《意见》,列举了七种可能属于虚假诉讼的线索。认定标准详细,立法层面做了最大可能的覆盖,关键还要靠实践落实。

  汤维建:目前,司法考核指标中缺乏对虚假诉讼的量化扣分项目,也缺乏有效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司法审判人员盲目追求结案率,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睁一眼闭一眼,通过调解、速裁、司法确认等简易管道,三下五除二迅速做出结案处理,使虚假诉讼得以蒙混过关。

  李红:往往有财产打“假官司”才有价值。在执行案件中,一旦查到关联案件且涉及民间借贷,或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官一般都会很谨慎。

  然而,民事诉讼中有缺席审判、调解结案等审判机制,法官遇到这些情况,没有深入调查的契机,不可能对每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都用警惕的眼光审视。

  有的案件办完要花几年时间,对次数繁多的小额资金流向,大数据查控能力也有限,法官需要投入很大精力。目前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不会单独计算虚假诉讼审查的工作量。

  王朝勇:“套路贷”领域的诈骗型虚假诉讼中,贷款人为了洗清嫌疑,往往会在合同订立、银行流水单上“绞尽脑汁”,披上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仅通过书面证据,很难看出贷款人隐藏的非法占有目的。

  李红:如果有专业人士在背后指导,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更大,证据链会很完整,虚构的事实也符合标准的诉讼要求,无疑会增加法官调查取证、破解虚假诉讼的难度。

  许光勇:我们检察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措施比较有限,当事人之间借贷资金是否实际交付、归还,我们可以通过银行交易流水查明资金流向。但如果是现金交付,要调查出借人是否有出借能力、借款人是否有借款必要等综合认定,难度就会大很多。

  李红:一般当事人自己做资金流向,可能也就倒腾两手。如果由专业人员来做,可能五手才能查出来。我们有时候查一个账号,发现资金都不在银行体系了,甚至有一些专业的洗钱手段,资金流向最后就断了。

  法官穷尽证据收集手段都追查不出来,即使公安机关介入侦破难度也很大。司法资源不可能全部投入到某一件案子中,法院也要考虑查到什么程度应该放弃。

  许光勇:办案时容易找到出借人并调查取证,而很多借款人属于社会失信人员,流动性大,联系方式不明,寻找到他们也是一大难题。

  当然,司法机关更要主动作为。法院处在民事诉讼第一线,要运用好发现虚假诉讼的最有利优势;公安机关作为侦查部门,要刚性有力地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贯通刑事、民事诉讼,畅通查办虚假诉讼的程序问题……

  “成本小获利大”惩治难题怎么破

  较低罚款或短暂拘留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助推了虚假诉讼的泛滥和升级

  程小国:虚假诉讼一般成本小、获利大,存在惩治手段不足的困境。从民事惩戒来看,对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为人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个人和单位罚款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100万元。随着经济发展和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变化,这一标准很难适应打击需要。

  李红:我们法院这类案件的财产数额,绝大多数都是几十万元起步。制裁力度不足,违法成本太低,罚款数额远低于违法收益,当事人有以小博大的心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虚假诉讼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与制裁制度不够完善,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设置的门槛过高,使很多虚假诉讼得以逃脱制裁。

  另外,司法公开制度、陪审制度、第三人诉讼告知制度、检察监督重点跟踪制度等落实得不够理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惩治效果不佳。

  李红:法律适用上还有难点,民事诉讼中是否认定虚假诉讼,刑事上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在犯罪形态、量刑情节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目前司法资源比较匮乏,是否应投入到打击虚假诉讼领域,不同地区和时期,各级司法机关也会有不同考量。

  程小国:就刑事打击而言,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而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既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宜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往往以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刑事打击力度有限。

  汤维建:虚假诉讼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被纳入刑事犯罪进行制裁,未能让以身试法者心生畏惧。而较低罚款或短暂拘留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低投入、高产出”这一扭曲性机制,助推了虚假诉讼的泛滥和升级。

  李红:刑事责任的量刑相对较低,有文章对2015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的138篇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分析,所处的刑罚都是用虚假诉讼罪中的第一档,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适用缓刑率很高。

  有的虚假诉讼被发现后,当事人最多把应该偿还的债务还上,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程小国:不同法院之间缺乏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也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渠道,法官办案时难以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各部门需加强协同治理,建立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

  李红:从2012年到2019年,我们法院审理的涉及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九件,每年对以虚假诉讼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处罚大概有二三十件。

  我们法院做过工作指引和协调机制,但要更细化并能指导实际工作,目前案件积累还不够,在诉讼中占比没那么高。

  汤维建:还需要以虚假诉讼惩治为切入点,完善司法考核和司法伦理制度,进行常规性司法反腐。一些法律服务者的职业操守尚需提升,法律服务业唯利是图、缺乏有效监督的倾向有待遏制。

  许光勇:非法获取利益是虚假诉讼的根源,要有效打击就要切断利益链,消除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非法利益。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虚假诉讼产业链等施以刑事责任,尽可能压缩虚假诉讼赖以生存的利益空间。另外,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诉讼打假”。

  汤维建:实践中许多假离婚的形成,与拆迁、征用补偿、规避税费等问题联系密切。当前,有针对性地、系统地梳理实体法中的制度性缺陷,堵住通向虚假诉讼的实体法之路,是难以绕开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课题。

  王朝勇:现实中还有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行为。由于仲裁裁决书不公开,有的当事人不申请执行,直接当作另案的证据,或在企业破产中直接抵债。虚假仲裁只有申请执行才构成犯罪,这就留出了逃避空间。建议增设虚假仲裁罪和虚假公证罪,或列入虚假诉讼罪处理。

  如何通畅受害人救济途径

  目前最大障碍在于救济途径不通畅,导致一些受害人告状无门

  程小国:虚假诉讼受害人一般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诉讼参加人的救济重心是取证和证明,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抗辩,提供反证来证明原告的主张或证据为虚假,戳破虚假诉讼的面纱。当无法取得有利证据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判决后向检察机关申诉、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外人的救济难点不仅是取证和证明,还要采取合适的路径让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主要救济途径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

  近年来,我们台州法院集中打击虚假诉讼,发布典型案例,民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受害者更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或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

  李道演: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我曾为被告人做过成功辩护,也替受害人进行刑事控告,后者的难度相对更大。对受害人而言,输了官司,失去的不只是金钱,还有对法律的信心。

  洪道德:目前最大障碍在于救济途径不通畅,一些地方的法院和公安机关来回踢皮球,导致受害人告状无门。个别地方公安机关的态度是,这种案件一般不接受个人的举报控告,只接受法院的移送。

  有的民事诉讼受标的大小影响,二审就到了高级法院。有的基层公安机关错误地理解为,自己无权否定高级法院的事实认定。其实,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要不告而理,主动出击,负有证明责任,个人只要举报控告就行了。

  王朝勇:在我接触的案子中,有的老太太一辈子的积蓄都被骗走了,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有的受害人在法律救济中遇到移送难、立案难。

  如果虚假诉讼案件涉嫌犯罪,律师要求法官移交公安,而法官不移交,仍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有可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当然,公安局也有义务立案,因为这是公诉案件,并不以法院、检察院移交为前提。

  李红:我们法院移送案件,一定要去调查取证,提供基础证据,公安机关才会顺着线索去侦查,不能有合理怀疑就移送。

  但民刑衔接上不太顺畅,什么案子应该移送,什么情况应该立案,标准还不太明确。虚假诉讼还存在民刑交叉的难点,刑事法官未必清楚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和证据流转,民事法官可能对刑事标准比较模糊。

  洪道德: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考虑第三方指定管辖,把个案指定管辖延伸至类案,比如一个省指定几个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比较成熟的法院,并指定由哪些公安机关负责。至少在这一地区,这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办案程序能统一起来。

  李红:有的受害人没有很强的救济动力,一方面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较高,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并不多;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本身财产就不多,有的判决后也很难执行,受害人拿不到财产。

  如果属于稀释债权的案件,涉及较多债权人,单个债权人也不愿揽下维权责任,自己要投入100%的成本,收益反而会被稀释。

  王朝勇:虚假诉讼案件被查清后,财产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果受害人被拘留或判刑,恢复自由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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