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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装电梯底楼不同意 法官的判决亮了

来源:中工网
2021-04-13 13:56

  当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逐渐成为高楼层住户的“刚需”,但部分低楼层住户对此无迫切需求,甚至持反对意见。4月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将法庭搬进小区,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样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

 

庭审现场 成都高新法院供图

  低层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起诉委托合同无效

  李某夫妻二人是成都某小区底楼业主,顾某等人是楼上住户。2019年初,该小区楼上住户开始对小区加装电梯有了强烈需求,遂积极办理加装电梯手续。

  顾某等楼上住户在与电梯公司形成初步加装电梯方案后,社区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公示。李某夫妻看到公示材料后,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对其房屋产生采光、通风、噪音等较大不利影响,不同意加装电梯,在公示材料上书写了反对意见。楼上住户知晓后,积极与李某夫妻进行沟通,但由于双方之间分歧较大,未达成共识。鉴于此,楼上住户与电梯公司协商,重新制定了加装电梯方案,以降低对李某居家的影响。

  新的方案和文件进行公示后,李某夫妻未表达反对意见,楼上住户便积极办理加装电梯手续。在此过程中,楼上住户出具了委托顾某等人作为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委托书,同时,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在公示中留白的内容上李某房号处书写了“不参与、不反对”的内容,并将14户业主中仅有12户同意的内容,修正为“14户均同意”。随后,顾某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

  几个月后,电梯公司张贴了《电梯施工告知书》,此时,李某夫妻才发现,电梯已经进入准备施工阶段。李某夫妻不明白,为何自己不同意增设电梯,但还是要装。后来,李某夫妻发现有人在其房号处冒签,并载明14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二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无效。

  庭审中李某二人表示,其作为底楼住户并未同意增设电梯,也未委托顾某等人作为业主代表,公示材料中书写的14户均同意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有人冒签了二人“不参与、不反对”的内容,《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加装电梯合同有效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陶丽梅组织各方调解未果。法庭经审理认为,14户业主中有10户均同意委托顾某等人作为业主代表,业主人数以及对应的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均过半,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业主代表具有合法授权。业主代表在《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中签字委托某电梯公司作为增设电梯代理业主的行为,未违反和超过委托书约定的权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中,虽公示材料载明的14户业主均同意增设电梯存在表述上的瑕疵,但从公示结果显示,14户业主中有12户均同意增设电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之规定,故该瑕疵并不导致《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中该内容无效。李某夫妻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陶丽梅表示,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既有住宅居民对加装电梯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多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楼上住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给底楼和其他低楼层住户带来通风、采光、噪音等不利影响。本着邻里团结和睦、互助友爱的原则,建议底楼和其他低楼层住户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而其他业主在安装电梯时,也要选择给底楼和其他低楼层住户带来较小不利影响的方案或给予适当补偿,保障低楼层住户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邻里。(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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