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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超退休年龄职工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2021-04-15 11:06

  【案情介绍】

  我父亲是一名农民,他67岁时入职一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因我父亲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一直未给我父亲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7月2日,我父亲在给业主刷电梯卡时,不慎脚部被电梯夹伤。我父亲认为自己作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却以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为由拒绝为我父亲办理工伤手续,拒绝支付工伤赔偿款。请问律师,我父亲与该物业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读者王女士

  【律师解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年龄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即劳动合同终止”,此是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不得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构成劳动关系。对于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之间至始不构成劳动关系。目前国家实行的退休年龄政策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就职时应当明确自己与用人单位即使签订了所谓的“劳动合同”亦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而是构成劳务关系。对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结合您的陈述,您父亲入职该物业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双方之间至始未建立劳动关系。您父亲与该物业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但该物业公司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并且您父亲在该物业公司的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而脚部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之规定,您父亲所在的物业单位应当自您父亲受到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所述,您父亲可以向该物业公司要求办理工伤手续,并获得工伤赔偿,如其拒绝,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 杨涛 张晓莹)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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