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权转让追索“借款” 法官:涉嫌恶意诉讼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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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转让追索“借款” 法官:涉嫌恶意诉讼

来源:中工网
2021-04-19 15:19

  小刘和其妻子小君通过销售员小左贷款购买了一辆泵车,在付了首付款后,又不想要了,拒绝支付该车的首期月供款,销售员小左为了促使小刘和其妻子小君支付该款项,便与小刘和小君签订了《借条》,小左将借来的5万元支付了小刘和小君的首期月供。

  此后,小刘和小君将这笔债权转移给了小李,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小李拿着这张《借条》和《债权转让协议》向法院起诉了小左,要求其归还借款5万元。近日成都高新法院驳回了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小左称,与小刘、小君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双方借款关系不成立,故债权转让亦不成立,应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案涉5万元转款虽以“借款”之名支出,但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借条》系小左为了促使车辆买卖合同的履行而出具。小刘、小君亦对案涉5万元款项支出的真实目的、用途是明知的,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小刘、小君与小左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故小李与小刘、小君之间的债权转让亦不成立。最后,成都高新法院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陈敏表示,诚信应当作为民事交往的基本遵循。本案中,小左为了促成买卖关系的履行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促使小刘、小君支付首付款,此做法存在不妥之处。小刘、小君在明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引起本案诉讼,系不诚信的表现,有恶意诉讼之嫌。

  陈敏法官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构成有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第二,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受到损害;第三,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第四,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他人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对于恶意诉讼,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朱卉琳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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