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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向父母借的钱,离婚后要不要还?

来源:中工网
2021-04-20 08:06

  小两口在婚前及婚后向女方母亲借款数十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及家电,小两口离婚后,女方母亲将小两口告上法院,并要求归还借款。这钱该归还吗?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并作出判决:应当归还。

  结婚买房买家电  夫妻向父母借款

  景某、葛某于2015年4月28日结婚,2020年10月28日离婚。景某的母亲李某表示,其二人在恋爱期间,于2015年3月16日为购买家电向其借款28000元,并在收到现金后由其女儿景某出具了《借条》。同年4月12日,李某又以转账方式向葛某提供借款13900元。

  景某、葛某婚后,于同年10月18日共同购买了一栋房屋,双方因购置房屋和家电继续向李某借款。李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分多次向葛某转款共计36.3万元,景某向李某出具了37万元的《借条》。

  此外,景某还在2017年9月、2018年4月向李某出具了金额分别为12221元、11296元的两张《借条》,均载明系景某、葛某为购买家电借的钱。

  离婚后拒还借款  女儿和前女婿被母亲起诉

  景某和葛某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葛某归还借款,葛某均拒绝,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支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葛某及景某共同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51517元。

  被告景某同意原告的全部主张。被告葛某则辩称,李某与二被告之间的往来款项并非借款性质,因李某提供款项时并未明确表示系借款,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故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且由于被告景某与李某系母女关系,所以仅凭景某出具的借条无法确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且,葛某在2018年1月已经向景某的父亲转款5万元,即使认定为借款也应扣除该5万元。

  对此,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判决男方即被告葛某对婚前转款的13900元作为个人债务,向女方母亲即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婚后转款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扣除已归还部分后,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306100元及利息,清偿后有权就153050元本息向女方即被告景某追偿;对李某在双方婚后以现金形式提供的借款,对有证据证明的11952元,由被告葛某、景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不能将父母资助视为理所当然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诉争的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就原告向被告葛某主张的37万元款项而言,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以及被告景某事后出具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葛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与自己的资金一起用于支付二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家电等,但抗辩该37万元系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由于2015年4月12日李某向葛某转款的13900元,属于婚前转款,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前提下,应认定为对葛某个人的借款,由葛某承担归还本息的责任。

  对于其余356100元,由于交付款项的事实是存在的,且景某对款项的借款性质进行了确认,虽然案涉款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葛某主张其为赠与,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以其本人没有书面确认系借款为由认为应推定为赠与。但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需要赠与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交付款项时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为赠与,也应当认定为借款。

  法官提醒,不论是父母资助买房,还是购买生活所需,在父母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下,在法律上一般应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才能保障父母合法权益。子女想在父母的资助上坐享其成,终究是不牢靠的。(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黄穗 朱政勍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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