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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

来源:山西日报
2021-04-22 19:30

  原标题: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

  案例

  王女士与朋友入住L县某快捷酒店。王女士前夫李先生向该酒店工作人员陈某索要王女士的入住信息,陈某将入住登记册上王女士及其朋友的入住房号、登记时间、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拍照后交给李先生,导致王女士及其朋友的入住信息泄露,名誉受损。后王女士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酒店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对酒店泄露王女士入住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和居中调解,王女士和酒店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酒店以书面形式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该案调解后,酒店积极主动按照协议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了精神损失费,双方握手言和。酒店管理人员表示,今后一定加强管理,保证类似泄露入住人员信息的事情不再发生。

  法条解读

  《民法典》强化了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恪守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法条明确了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上述案例中王女士及其朋友入住酒店的信息属于王女士及其朋友的个人私密信息,酒店工作人员未征得王女士及其朋友同意,擅自将王女士及其朋友的入住信息泄露给李先生,属于侵犯王女士及其朋友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脉络更加清晰。另外,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另外,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形成一体,更加严密的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给予自然人更加全面完整的身心保护和身心自由,给予民众更多的安全感。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志方 李岩

  (据《山西日报》报道)

责任编辑:石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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