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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异地办公连续旷工 遭解聘不能索要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
2021-04-23 10:31

  编辑同志:

  因业绩突出,公司未事先告知即提拔我到外地子公司担任经理。上任3个月后,我以生活不便为由提出“辞官”。被公司拒绝后,我未经请假即回家休息了20天。近日,公司依据已经公示过的规章制度,以连续旷工超过5天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应否向我支付赔偿金?

  读者:姚晓晓

  姚晓晓读者:

  公司的做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与之对应,公司应否向你支付赔偿金,应当取决于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结合本案,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面看来,公司提拔你到外地担任子公司经理,存在岗位、工作地点变化,而工作岗位、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公司没有事先告知,也未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似乎违背该规定,其实不然。

  因为,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你已经以经理的身份在子公司工作3个月,且这一变动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故不能再认为公司的行为无效。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经过职工讨论通过、公示等民主程序,且其内容与法律无抵触,故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你未经请假回家休息20天当然构成旷工,公司对你行使解聘权符合法律及制度规定。

  颜梅生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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