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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太“勤奋”半夜发微信

下班后的工作微信,你会回复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4-24 08:39

  非工作时间,老板的微信到底该不该回?近日,女艺人张萌参加综艺节目的一段谈话中透露,自己会在凌晨三四点钟给员工发微信,如果员工不回信息,自己会在早上7点追问员工为何不回信息。此事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随后,张萌在其微博就此事发文道歉。在微博留言中可以看到,大家对于下班后的工作微信抵触情绪较大。那么,下班后的工作微信到底该不该回?如果下班时间处理工作事务,又是否算为加班呢?

  事件回顾

  曾有劳动者因不回微信被辞退

  张萌的这段话出自新一期某相亲节目,节目中一位女嘉宾表示自己曾40个小时没有睡觉,张萌随即表示自己也很能熬夜,有时候会在凌晨三点发信息给员工布置工作任务,如果没有回复消息,会在早上7点钟起床后,再追问为什么4个小时没有回信息。

  此言一出,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或许是意识到表述的内容不妥,张萌也在微博发文道歉,称“以后坚决改正,感谢广大网友的指正批评”。在其微博下,不少网友的留言都直指张萌的做法有欠考虑,一位网友留言表示,这样的做法不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员工提出反人道主义要求。另一位网友直言,“下班后是我的时间,老板无权支配。”

  无独有偶,早几年也有真实案例,且已上升到劳资纠纷的层面:一名员工因晚上未及时回复微信被老板辞退。2018年,宁波的一位有孕在身的劳动者王小姐因10分钟内没有上报当月营业额被开除。当时,这名劳动者的老板在工作群内要求所有人上报业绩的时间是晚上10点多,而有孕在身的王小姐早早睡去,谁知等来她的,是自己被开除的消息。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最终获得经济补偿金。

  观点讨论

  微信是“公器”还是“私器”?

  如今,微信极大便利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缩短了彼此之间距离的同时,却也压缩了个人的业余时间。

  正如上文提及的两个案例一样,往往老板在微信工作群里的一句话,就让正在休息中的职场人疲于奔命。疫情居家办公期间,这样的感受或许更加明显。如此一来,让人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微信,究竟是工作用的“公器”还是“私器”?

  微信便捷、小巧的特点,让其在工作中迅速走红,一度成为不少用人单位里最为流行的“工作软件”。不仅仅用于日常沟通,甚至连朋友圈、点赞等也成为职场的延伸。支持者认为,只要有利于工作即可。工具始终是工具,并不会因为工作软件的不同而影响到自己的工作甚至心情。

  而反对者则认为,微信本就是一个聊天为主的社交软件,其功能并非为工作设计。从事设计工作的马先生就告诉记者,微信并不具备传输大型文件等功能,自己在工作中还是倾向于使用QQ.“像我们做的图平时都很大,微信既不能传输超大文件,也不能很快链接到邮箱,使用起来其实并不方便。本质上来说,微信还是一个社交软件。”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也有受访者认为,以微信沟通实际上也容易产生推卸责任的情况,这些网友认为,在微信中传达工作信息,并不能完全传达,若遇到急事微信更非首选。此前,曾有铁路职工上线施工期间,因未及时查看领导用微信发送的推迟上线作业的命令,不幸被列车撞轧身亡,正是这一弊端的体现。

  早在去年,劳动报就通过“申工社”发布过一次调查,吸引7959名网友参与投票,有超7成网友所在单位将微信当作工作平台,与这一现实相悖的,有超过半数的网友对于将微信变成“公器”是反对的,他们认为微信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特别是一个接一个的微信工作群,让自己患上了“微信恐惧症”。

  因此,当珠海市香洲区发文明确,下班后微信群禁发工作消息,得到了许多网友的支持,甚至有人建议“全国推广”。

  专家观点

  劳资双方应增强沟通,相互理解

  下班时间的工作微信,到底该不该回?不回复是否算做违纪呢?如果处理工作,又能否算做加班呢?

  对此,唐毅律师事务所的邵敏杰律师提醒,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微信的普及或多或少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是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以内,如果在劳动者下班时间安排工作,应当属于加班,不仅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且不能超过法定时间。

  对于职工王小姐遇到的状况,邵敏杰指出,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原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这些情形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的;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等情形。”他告诉记者,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属于违法解除。

  至于下班时间的工作,能否算作加班,邵敏杰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员工下班时间处理工作事务是否属于加班需要分情况讨论。他进一步解释,如今,很多用人单位都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只有经过公司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未经公司审批,员工自行下班后留下来工作一般不属于加班。

  “但是,有种情况虽然未经审批也应当视作为加班。比如,公司在员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员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是要求员工利用下班时间来完成工作,这种情况属于加班。”对于文章开篇出现的场景,邵敏杰认为,理论上职工有权拒绝下班时间的指令,毕竟除了工作,劳动者还有生活。虽然不鼓励劳动者做“工作狂”,也反对用人单位过度压榨劳动价值。但是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视情况判断。即使是非紧急状况,也不一定要视而不见,回复一句“收到,明天我会跟进”,也是敬业爱岗的体现。最后,邵敏杰提醒广大劳动者,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一切都应建立在健康的基础之上,充分的休息必不可少。(据《劳动报》报道,劳动报记者 张锐杰 摄影 贡俊祺)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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