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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岗前培训费

来源:山西日报
2021-04-26 18:03

  原标题: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岗前培训费

  太原市张先生:我是太原市某公司员工。因为在单位干得不太顺心,我提前30日书面告知公司人事主管我要辞职的事情,单位也同意我辞职。但人事主管说,这种情况属于我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公司规定,我需要支付此前公司已经支付的岗前培训费。请问,我应该付给公司这笔钱吗?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刘勇壮律师:张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岗前培训”和“专项培训”是两个法律概念。对职工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并承担正常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该义务并不会因为您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而从用人单位转移到您身上。因此,您不必向公司支付岗前培训费。

  首先,“岗前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的适岗性培训(规章制度、流程操作等)、日常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属于一般性培训。《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由此可见,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并承担正常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您行使单方解除权而发生转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而,公司无权规定,若您单方解除合同的话,应当支付岗前培训费。即使公司有这样的规定,该规定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再次,岗前培训通常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项培训”,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特定专业技能而安排的费用比较大、培训时间比较长的培训,比如脱产或取得某种职业资格证的培训。这种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为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岗前培训通常很难归入此类培训,自然也就没有因为适用该条而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余地。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作为岗前培训义务的承担者,应自行承担劳动者的岗前培训费用,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笔费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因而,您不必向单位支付该笔费用。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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