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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受单位实行无底薪工资制

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2021-04-28 07:50

由于对自己工作面临的困难或风险认识不足,孙月辉、王磊、张飞龙等员工或主动或被动接受了公司提出的无底薪劳动条件。但工作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自己的工资收入有时候连最低工资都达不到。于是,他们开始通过仲裁及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对他们维权过程的法律分析,告诫用人单位即使实行无底薪管理,也必须保证员工的最低工资收入。

案例1

虽然约定无低薪,最低工资必保障

孙月辉入职快递公司时,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底薪为1000元+业绩提成。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18点,延长时间按业绩提成计算,每周休息1天。一年后,双方口头约定,将其工资变更为无低薪,其他不变。

从2020年12月开始,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孙月辉连续4个月业绩提成工资平均为920元。孙月辉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以孙月辉同意无底薪,且又主动提出辞职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即使孙月辉主动辞职,他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其工资差额。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他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2

没有底薪不坐班,劳动关系不改变

王磊于2018年12月22日入职广告公司时,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月基础工资1500元+销售额提成。2020年9月,公司与王磊达成口头约定:自10月1日起,王磊的用工关系变更为不坐班制,工资无底薪,全部按业绩提成计算工资。

2021年1月25日,公司对王磊发出解除用工通知,并结算支付王磊三个月的业绩提成工资为3100元。王磊要求公司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3个月的工资差额部分,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已经与其约定工资为无底薪、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该规定表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10月1日起,王磊的工作方式变更为不坐班工作制,但工作方式的变化不会引起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变更。在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前提下,公司未足额向王磊支付劳动报酬,在辞退王磊时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例3

最低工资按月算,哪月不足哪月补

2019年1月初,张飞龙入职一家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不设底薪,每月按销售业绩数量的20%发放绩效工资。入职半年后,张飞龙的业务越发熟练,月收入渐渐提高至5000至8000元。

可是,2020年2月以后,张飞龙有半年时间销售业绩几乎为零,月工资平均不足600元。于是,他向公司提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月工资,但公司以其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近3003元、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月工资,而非月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张飞龙的月平均工资可能达到3000元以上,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张飞龙哪一个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他就有权要求公司补齐差额部分。

案例4

没有合同无底薪,二倍工资必须付

2020年1月5日,曹明明入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按销售业绩比例向其给付提成工资。工作期间,他应每天上班时参加公司晨会及其他会议,每日下午上班时间可由其个人支配,譬如拉客户、跑销售等。

2020年1月至5月,曹明明的平均工资收入为5600元。同年5月31日,曹明明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曹明明作为自由经纪人,不接受公司的任何管理与安排,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自己的销售业绩抽成,双方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更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任何理由。

【评析】

本案中,曹明明从事房产销售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每天按时到公司上班、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必要的工作会议,其工资也由公司按销售业绩按月支付,其提供的销售劳动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全部要件,因此,可以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曹明明系自由经纪人,在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公司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其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据《劳动午报》报道 杨学友 检察官)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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