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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保姆长期关照 可为其设定居住权

来源:中工网
2021-04-28 08:24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退休职工,我的独生子在外地工作,家里经常只有50多岁的保姆曹女士与我相伴,她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关照。曹女士照顾我多年,又无儿无女无房产。我是一个注重感情的人,现在最担心的是我儿子继承房产后将曹女士赶出家门,使其无处安身。

请问,有没有既不影响子女继承房产又能让曹女士在我的住房里安度晚年的好办法?

读者:蒋传林

蒋传林读者:

安居才能乐业。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此,《民法典》物权编专门规定了居住权这样新内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来看,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老年人可以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签订协议,将房屋抵押给上述机构,从而提前套现变现,获得一笔持续、稳定乃至延续终生的养老费用,保证晚年衣食无忧,同时自己对该房屋仍然享有居住权,直到去世时消灭。另外,想提前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并能够继续居住该房产、让他人在自己去世后能够继续居住于被继承的房产内、离婚后无房者的住所问题等,都可以通过设定居住权来解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就居住权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条款;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另外,也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上述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与保姆曹女士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相关条款和内容。当然,你也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为曹女士设立居住权。由于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因此,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立遗嘱后,应当尽快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在你去世、儿子继承该房产后,曹女士对该房产仍然享有居住权,直到其去世时消灭。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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