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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表上盖有公章 但不承认员工加班

公司不能自圆其说 被判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中工网
2021-04-29 09:11

  “在职期间,我非常认同公司倡导的‘传统与时尚,美味与健康’饮食文化理念,钦佩范老板那种既有理想又脚踏实地干事创业的劲头。”章璇(化名)说,要不是公司拖欠工资还与多位员工对簿公堂,她绝对不会把范老板往不诚信或其他不好的地方想。

  然而,现实就是这样。当她与公司发生争议后,在加盖公司印章、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考勤表等系列证据面前,公司竟然否认她加班的事实,并称该公章是合同业务章而且是她私自加盖的。这让她对范老板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仲裁败诉后,公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是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此计不成,公司又赶紧提起诉讼。历经法院一审、二审,章璇最终赢得2万余元欠薪及加班费用。可在此时,范老板玩起了失踪。4月27日,章璇表示她将进一步追查范老板的行踪。

  员工索要加班工资 公司申请撤销裁决

  “如果范老板创办的公司只做餐饮业务,我不会选择到这里任职。由于范老板把餐饮与文化结合起来搞餐饮文化传播公司,看到公司很有发展前途,我才到这里当了一名饮品培训师,而且一干就是3年。”章璇说,提出离职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且不支付加班工资。

  章璇于2016年12月5日入职,在公司担任饮品培训师职务。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120元+岗位补贴880元。公司于每月20日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2019年8月,公司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

  考虑到自己经常加班但从未领取过加班工资,章璇于2019年10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12.54万元。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工资6137.93元、2019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3.79元。

  面对如此裁决结果,章璇一时难以接受。她还未作出反应,公司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公司的理由是章璇自2019年9月1日以后,未在公司提供劳动,不存在劳动事实。

  法院认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不能提供涉案仲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的证据,其申请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审查范围,故裁定驳回其申请。

  考勤载明存在加班 公司辩称考勤不实

  仲裁裁决后,章璇只就加班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费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公司辩称不同意章璇的诉讼请求,但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同时,公司主张章璇不存在加班事实,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缴纳社保的情形,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章璇诉称,其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在职期间经常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工资。为此,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记录、薪资说明、社保记录、考勤记录表、被迫离职通知书、签字工资单等证据。

  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中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薪资说明、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并称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具有证明效力,该公章应当专门用于签订合同。相关证据上虽然加盖此公章,但该公章系章璇私自加盖的,与公司无关。对于其他证据,公司表示均无异议,同时认可其收到章璇的被迫离职申请书,但主张章璇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加提成。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薪资说明、考勤记录表均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其中,薪资说明中记载章璇月基本工资5500元,实发数额不同,考勤记录表中显示章璇存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

  再者,上述签字工资单记载:“章璇8月份补发工资500元整。9月份按6000元底薪发放,范老板,9月24日。”其上加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章璇称,该8月补发工资500元系其曾经与公司杨经理协商,8月底薪调至6000元,杨经理应允,后实际按照5500元发放。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老板表示其不知道此事,但事后同意按照该标准补发。

  章璇的被迫离职申请书记载:“兹有公司培训部门饮品培训师章璇,与公司自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因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本人、未按规定为本人补缴3年的社会保险,且存在未按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安排本人休息休假,本人实际出勤与考勤表记载不符等问题,在公司负责人对本人进行辱骂、恐吓并克扣工资的情况下,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第3款规定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人:章璇。”

  公司辩解自相矛盾 法院判令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章璇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工资,因双方对该项仲裁裁决结果均不持异议,故予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公司虽不认可薪资说明、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但这两份证据均加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虽然主张合同专用章不具有证明效力,应当专门用于签订合同,但其认可的签字工资单上亦加盖有该合同专用章。此外,公司对于本单位印章具有保管义务。本案中,公司虽然主张薪资说明、考勤记录表中的合同专用章系章璇私自加盖,但其并未对此举证,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可该证据。

  根据薪资说明、签字工资单,结合章璇每月工资实发情况,一审法院采信章璇的主张,认定其月工资标准5500元,自2019年9月起变更为6000元。

  另外,考勤记录表中记载章璇存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可是,章璇自书的被迫离职申请书写明实际上班出勤与考勤表不符。因此,可以认定该考勤记录不完整且并不完全等同于章璇的实际加班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支付章璇在职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00元。

  章璇主张其因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双方均认可每月20日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故章璇提出解除时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此外,对于范老板承诺的8月补发工资500元,章璇认可范老板之前对此不知情,事后对此予以追认,故对章璇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章璇被拖欠的工资6137.93元、加班工资15000元,两项合计21137.93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到达这一步,该说的话说完了,该辩的理辩完了,但范老板不见了,公司也关门了。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范老板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章璇只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劳动午报》报道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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