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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半年遭遇多项侵权

来源:中工网
2021-05-01 08:42

  林小姐对用人单位的底线就是按时依规缴纳劳动者五险一金。但事与愿违,在她入职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的6个多月时间里,状况接踵而至。不仅单位无故转出了林小姐的社保关系,她的公积金缴费单位也被莫名其妙变更。而且因社保费欠缴,她有总计3个月的时间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以至于自付医疗费用达两千多元。同时,单位在病假工资方面也存在支付不合规的情形。

  虽然已经离职,但林小姐维权之路并不平顺。

  职工自述

  入职民办幼儿园担任编辑

  本月8日,手拿一摞材料的林小姐来到劳动报社,把自己遇到的问题、目前所处的困境以及希望获得的结果,逐一叙述起来。

  去年8月下旬,正在找工作的林小姐通过某在线招聘平台,向一家以“港湾教育”命名的平台应聘杂志编辑职位。“过程非常顺利,很快就接到了面试电话”,林小姐表示。经过3次面试,林小姐对这家单位的业务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她被告知,胡姬港湾(中国)(下同)在上海运营了数家民办幼儿园。虽然在招聘平台上写的岗位是杂志编辑,但单位实际上并未开展此项业务,而是想让林小姐担任幼儿园公众号的编辑、文案策划等工作。对此,林小姐予以接受。同月27日,她拿到了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在当天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签名确认。

  根据林小姐提供的合同文本显示,她与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签订了自2020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患病就医发现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林小姐告诉记者,虽然自己是与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的办公地点并不在该幼儿园内,而是位于普陀区金沙江路上的胡姬港湾(中国)行政总部。她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公众号“胡姬港湾幼儿园”和“OKiKi胡姬港湾幼儿园”的选题策划、内容统筹、文案撰写编辑以及视频拍摄编辑等。

  她表示,今年1月12日,自己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为:上海公积金基本账户1月11日转入上海徐汇区民办胡姬港湾新汇幼儿园,状态:待缴存停缴。

  “我第一时间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变更了缴费单位?”林小姐立即微信咨询了负责人事工作的赵姓同事,对方微信回复“换单位缴”。林小姐表示,“那天没有多想。”她告诉记者,胡姬港湾新汇幼儿园也是胡姬港湾(中国)下属的一家民办幼儿园(位于徐汇区),但不是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月17日,新问题又来了。当日,林小姐因病前往某三甲医院就医,被院方告知已被中止享受医保待遇。她向记者提供了当时咨询赵姓同事的微信截图,“我的医保又显示停止了?我想问一下,是没有缴纳吗?”对方微信回复:“不应该呀,我一会儿看一下”。但直到林小姐离职之前,企业方始终没有明确给予答复:为什么要变更她的公积金缴费单位?医保为什么突然无法使用?

  事实上,去年9月入职当月,企业就没有为林小姐按时转入社保关系,导致她曾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无法享受医保待遇,“这是第二次发生这种问题了,两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单位在我离职前都没给我解决。”

  病假工资计算不合规

  今年3月2日,林小姐离职,距离她结束6个月的试用期刚刚过了2天。

  “工作时间越长,发现单位管理上的问题也就越多。”林小姐表示,最令她气愤的是3月2日发生的事情。当天6点半,林小姐看到了胡姬港湾(中国)袁姓总经理于昨晚22时36分在微信工作群里发布的一项“提升报道质量工作计划”新规定。她告诉记者,基于现阶段情况下的各种客观原因,这项新规定对公众号编辑工作提出的要求无法达到,“除非花费很多个人时间,但单位却没有相应的加班费或调休制度。”林小姐还特别指出,“最可气的是老板在这份新规中还把我的名字写错了,太不尊重人!”原本打算上班的林小姐立即在微信工作群里提出辞职诉求。3个小时后,袁姓总经理在微信中回应,“同意你辞职,即日生效。请等候人事专员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3月5日,林小姐办理完离职前的工作交接。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加盖有“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公章的《员工离职确认(员工收)》,在“未尽事宜”一栏中写明了以下事项:1.公司欠缴2020年9月公积金,欠缴2021年1月至2月社保、公积金;2.(离职时)尚未完成2021年3月社保、公积金缴费;3.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及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两段医保账户封存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未赔付;4.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病假工资计算不合规。

  有关病假工资计算不合规,林小姐向记者提供了自己2021年1月工资单,显示当月林小姐病假时间20小时,病假扣款520元。“核算下来,公司是按照每小时26元来扣的。但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职第一年,病假天数不满6个月,则病假工资应不低于薪资的60%。我月工资7800元,应该按照17.93元来扣。”林小姐补充表示,涉及病假工资计算不合规的月份还包括2020年11月(3小时78元)、2020年12月(8小时208元)。

  林小姐表示,3月2日前后,她曾去街道事务受理中心调出自己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其上显示在“2021年01月-至今”的缴费单位是“无缴费”。经过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林小姐得知,导致2021年1月及2月社保欠缴的真正原因是,“从今年1月开始,单位就把我的社保关系转出了。”

  “一般的常识认知里,好像是和单位达成一致,劳动关系结束了,单位才会进系统把社保关系转出,先办网上退工,后办社保转出,问题是谁会想到单位会这么操作。”林小姐表示,作为劳动者,面对这样的单位,太没有安全感了。

  离职后,林小姐一边与原单位解决“未尽事宜”,一边寻找新工作,但并不顺利。“像我反映的病假工资多扣问题、自付的医疗费用赔付问题,单位对事实情况都‘认账’,但就是没有实际行动。”无奈之下,她向劳动报热线反映问题,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积金无故变更缴费单位及欠缴问题,最终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记者调查

  用人单位拒绝采访请求

  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为何会在与林小姐的合同履行期内提前将其社保关系转出?同一时间,又为何变更了林小姐的公积金缴费单位?就因未按时缴纳社保导致的医保账户封存期间林小姐产生的医疗费用赔付问题、病假工资待遇支付不合规等问题,记者分别在今年4月9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3日致电胡姬港湾(中国)经办林小姐离职手续的赵姓工作人员,但对方均以暂时不方便透露为由,拒绝了记者现场或电话采访的请求。对方还表示,目前正与林小姐进行协商解决争议,愿意在调解结束后,接受记者的采访。

  赵姓工作人员在4月13日的电话中告诉记者,对林小姐在《员工离职确认(员工收)》上罗列的“未尽事宜”基本确认,并表示曾口头上给予过框架性的解决承诺,例如一旦确认病假工资支付不合理,多扣的会进行返还,不过没有落实成书面文字,也未明确过解决问题的时间点。

  但在4月21日林小姐与原单位完成调解之后,记者再次致电赵姓工作人员表示采访事宜时,对方一度不接电话。最终拨通赵姓工作人员电话后,对方表示已与林小姐通过仲裁调解解决,所以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

  诉求经调解获得解决

  4月21日,经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林小姐与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就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于2021年4月25日前支付林小姐医药费报销款1050元(已完成支付),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工资差额248元(已完成支付,但超过约定时间达12小时)。

  据林小姐向记者反馈,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已完成其2021年1月、2021年2月社保补缴手续,完成2021年3月社保缴费。自4月15日起,林小姐恢复了正常医保待遇享受。公积金方面,单位也已完成了2020年9月、2021年1月至2月补缴手续,完成2021年3月公积金缴费。

  专家观点

  单位违规转出社保将面临诸多风险

  劳动报记者就林小姐与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产生的有关社保、病假工资等劳动争议,咨询了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

  张佶指出,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按照法律规定都必须确保个人的社会保险账户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中。用人单位违规转出社保关系,就有可能使得原本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中的账户,变成了“无缴费”或“欠缴费”状态,造成劳动者应该享受的社保待遇无法享受。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面临承担劳动者这部分待遇的巨大风险。

  张佶强调,需注意的是,这类问题不仅容易出现在医疗保险待遇上,也容易出现在工伤保险待遇及生育保险待遇上。

  病假工资涉及无故克扣

  就林小姐提出的病假工资争议,张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企业应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林小姐的月工资性收入是7800元,日工资即358.62元,小时工资为44.83元,那么病假期间的小时工资扣款应该是17.93元。单位若按每小时扣款26元,就涉及无故克扣了。”张佶认为。

  单位应向劳动者赔付部分医疗费

  因上海民办胡姬港湾幼儿园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林小姐在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这两段医保封存期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经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期间,林小姐一共发生了2100元自付医疗费用。

  记者就林小姐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咨询了医保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作人员指出,《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故劳动者主张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范围,应当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所应支付的部分,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这部分的金额认定问题,由当地医保部门核定。在林小姐自付的医疗费用中,原单位应向她赔付这部分费用。(据《劳动报》报道 文 王海雯 摄 刘振思)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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