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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协商一致,公司能降低社保缴费标准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5-01 11:23

  近日,读者肖芳芳向劳动午报咨询说,她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公司也据此为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年以来,公司因经营失误陷入困境,为筹集更多资金走出困局,经协商一致,公司与包括她在内的员工约定: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保费用。

  她想知道:现在还能反悔吗?

  法律分析

  肖芳芳有权反悔,并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按照自己的月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2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以上规定表明,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标准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只有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员,才能按最低工资比例缴纳。本案中,公司企图通过“协商一致”改变上述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公司应当接受处罚。

  (据《劳动午报》报道 颜梅生 法官)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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