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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打架儿媳受伤致残 男子拉架反被起诉赔偿

浙江江山法院:被告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无过错无需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5-02 07:08

  原标题:婆媳打架儿媳受伤致残 男子拉架反被起诉赔偿(主题)

  浙江江山法院:被告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无过错无需担责(副题)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王晨琳  周莹萍)回家途中遇上邻居婆媳打架,好心帮忙拉架后竟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6万余元。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判决好心帮忙拉架者无需赔偿。

  2019年7月,王先生骑车路过邻居蔡某家门口时,发现蔡某跟儿媳姜某因琐事打了起来。姜某的姑姑在一旁劝架,但无济于事。其间,蔡某被地上的砖块绊倒后仰摔在家门口的沙堆上,姜某顺势压在了蔡某身上。王先生见状赶忙上前,用力拉起姜某右手,将二人拉开。之后,姜某突然感觉右手不适,送医院后被诊断为右手骨折及重度骨质疏松,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2020年11月,姜某将王先生诉至江山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了财产和精神的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觉得自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反倒被告上法庭,十分委屈。王先生表示,当时沙堆上有砖块及瓦片,原告压在了其婆婆身上,而其婆婆身子也不停扭动用力挣扎,自己是完全出于好心才上前拉架,而且只将手臂往上拉了一下,主观上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也没有其他不适当的举动,没想到会造成骨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姜某之间并不熟识,在事发前无矛盾纠纷。鉴于现场的危险紧迫性,王先生及时上前用双手拉了姜某的右手,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原告健康权、身体权的故意和过失。此外,姜某自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发生骨折概率大于常人,不能排除该病症与其骨折之间的联系,也不能排除其是在与蔡某扭打过程中受伤,或者在她姑姑的劝架中受伤的可能。作为普通公民,王先生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双方冲突并不具有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姜某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久后又主动撤回了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拉架的行为与其受伤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即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被告本身无侵权意图,拉架的动作亦是常规的动作,未超过必要限度,其对原告患重度骨质疏松的情况更无法预见,故判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是一种彰显优良道德风尚的助人行为,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予鼓励。本案的判决,弘扬正气,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用法治精神引领了社会正能量。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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