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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网约营运 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来源:中工网
2021-05-11 09:15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效益不佳。为增加自身收入,我在一个平台注册后开始用自己的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此前,我这部汽车已经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近日,我在从事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将祝某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以我将家庭用车用于营运,事先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汪笑笑

汪笑笑读者:

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而且其理由是成立的。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上述规定包括改变保险标的用途。

本案中,你将家庭自用车辆改为网约车使用,属于改变保险标的用途。与家庭自用相比,网约车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大,因此,你改变车辆用途自然使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你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颜梅生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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