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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追加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检察院: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纠正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1-05-11 09:38

  原标题:女子被追加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检察院: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纠正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近日,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女子被追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被执行人,被冻结工资。检察院认为法院执行裁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纠正。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检察建议。

  案情显示,张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至2010年,张某因销售燃煤急需资金,向魏某借款共计35万元,到期未偿还。魏某以张某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27日,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本金35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6日,魏某向铁力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月22日,张某与何某协议离婚。

  2015年7月30日,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何某工资。

  何某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015年12月28日,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外,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驳回何某的异议。

  何某不服该裁定,向黑龙江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4月11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

  2017年5月31日,何某向黑龙江铁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认为铁力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违法。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2017年6月28日,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向铁力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铁力市人民法院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纠正。7月26日,铁力市人民法院复函,认为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且上级法院已作出执行异议复议裁定,故不予采纳检察建议。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

  11月8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生效判决并未确认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环节不应直接改变执行依据,在未经法院改判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将判决确认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既影响判决的既判力,又剥夺何某诉讼权利,使得何某未经审判程序即需承担义务,建议纠正。

  2018年3月22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复函,认为铁力市人民法院不应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4月16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2)铁执字167-2号执行裁定。后铁力市人民法院解除对何某工资账户的冻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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