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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企业欠薪,员工该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2021-05-15 09:27

  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该何去何从?欠付的报酬还能拿到手吗?据此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案例回顾

  2018年7月29日李某由四川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聘请到德昌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5月26日李某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矿业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李某出具了《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载明:……2019年5月26日,投资公司、矿业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投资公司(2018年7月29日-2019年3月31日)和矿业公司(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31日)的工资标准结算及经济补偿如下:

  1、工资:201715.83元

  2、社保:1041.88元/月*10月=10418.80元,合计212134.63元,特此通知矿业公司(盖章)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之后矿业公司并未按照通知约定支付李某工资及社保费,故李某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1年1月矿业公司财务人员刘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剩余202134.63元,至今未支付。

  法院认为

  本案系李某与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矿业公司拖欠李某工资报酬引发的纠纷,故将立案确定的劳务合同纠纷变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本案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虽矿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矿业公司尚欠李某工资、社保、合计212134.63元。

  庭审中,李某自认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向矿业公司催要工资,矿业公司于2021年1月份通过其公司财务人员刘某(现已不再该公司工作)向李某微信转账10000元,故矿业公司现尚欠李某工资及社保费合计202134.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零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李某要求矿业公司支付工资及社保费合计212134.63元的诉讼请求,在扣除矿业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后,还应再支付202134.63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矿业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矿业公司在对工资及社保费进行结算时,并未对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方式等进行约定,故李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工资191715.83元、社保10418.80元,合计202134.63元;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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