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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工资不能随意

来源:中工网
2021-05-16 09:42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群众通过12333举报,反映D企业存在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杨浦大队第一时间上门介入调查。

调查过程中,D公司表示目前员工工资发放正常,不存在集体欠薪的情况。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D公司提出在2021年1月份,公司的四位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使用公司资金的问题,目前公司正在调查并制定处置方案,故此期间,该四人2021年1月份工资没有发放,但2月份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D公司认为,员工在经办业务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牵涉的资金比较大,虽然不涉及贪污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刑事犯罪情形,但是四人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所以该四人2021年1月份的工资公司暂时不会支付。了解事件始末后,监察员耐心细致地向D公司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D公司向四名劳动者补发了2021年1月份的工资9万余元。

【综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之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单位可以合法扣发员工工资:第一种,是法定扣除项,包括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个人部分、法院判决、裁定中的抚养费等;第二种,就是符合特定情形的,最为常见的就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扣除员工工资。这里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程序性规定,单位不可单方面强加于劳动者。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严格执法是手段,普法宣传是服务,劳动监察部门坚持执法服务并举,最终经过一番法律法规宣传,单位认识到错误,及时补发了四名劳动者被克扣的工资。(据《劳动报》报道 侯亚安/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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