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事故损失?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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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事故损失?

来源:中工网
2021-05-19 07:52

  编辑同志:

  为增加收入,我丈夫承包了公司车辆进行运营。两个月前,朱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我丈夫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严重超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丈夫因占道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丈夫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朱某的亲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予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我丈夫持有的驾驶证为C1M类型,而驾驶重型货车应持有A2类型驾驶证,即准驾车型不符。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罗翠瑶

  罗翠瑶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该规定表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只能是“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与驾驶准驾车型无关。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后果的发生。结合本案,朱某并不希望或放任自己死亡,也就是说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更何况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事故系双方共同过错所致,并非朱某的一方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从证据的角度讲,在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朱某有自杀的故意,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承担理赔责任。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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