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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体重超标被扣一万多元工资

企业对职工还有哪些“霸王”做法

来源:中工网
2021-05-23 08:09

王先生被用人单位在两年时间内扣了一万多元工资,被扣的理由不是工作表现不好,而是体重超标。毫无疑问,最近出台的《关于本市企业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操作指引》对于企业这种“霸王”侵权多少有些威慑作用。那么,除了用《指引》,劳动者在遭遇类似“霸王”侵权时,还能做些什么?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师董兆华结合案例表达了他的观点。

场景一

职工体重超标 每月扣500元

王先生为自己的体重非常苦恼。

他是郑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身材“高大壮”,但是,这魁梧的身材给他惹了麻烦,因为自2019 年 10 月 9 日起,用人单位下发《关于开展员工体型达标活动的通知》,文件写明了男女体型参考标准,其中男性体重标准是身高减去 105 得出的数字,超出或低于标准体重的10%即为不合格。

王先生当时200多斤,体重超标的他就此被用人单位按月扣工资,每月500元,接连被扣两年多,已扣了一万多元。

面对体重不达标就扣工资的状况,王先生内心十分焦急,他采取了减肥的举措,甚至一天只吃一顿饭,但体重减了30斤后,就不再下降,而按照用人单位给出的公式,王先生需要减肥至 150 斤才算合格,面对减无所减、不减每月就要扣500元工资的局面,王先生只能求助当地媒体。

经媒体曝光后,这家物业公司称会整改不恰当的规定,之后会和当事人协商处理。而郑州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史梁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程序要求,首先审核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其中涉及惩罚甚至解除辞退的条款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则为违法。郑州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管坤平表示,“下一步我们会介入,对全公司的用工进行调查。如果涉及违法,我们会依法查处。”

该起奇葩案件也引起了网上的热议。讨论中,大家对个别用人单位无视职工合法利益,简单粗暴地对待职工权益,表示出极大的愤慨。

那么,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还有那些“霸王”侵权行为呢?

场景二

“要签劳动合同就滚蛋”

关女士心情十分郁闷。一年多前,她从网上看到一家建筑装潢公司招聘设计师,专业对口的她便前往应聘,经过面试等环节,最终被这家公司所聘用。

试工期后,关女士提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敷衍,说老板出差去了,等老板回来再签。可老板出现在公司时,用人单位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想法和举动。关女士等了几天见没有动静,便再次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这次用人单位倒“爽气”,拿出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让她签名,签完后收缴,说要加盖公章。可是,这签了名的劳动合同犹入泥牛入海,再无下文。关女士焦急之下,又与用人单位提起此事,用人单位说,企业公章给签商业合同的人带出门了,等公章上缴后再说。

左等右等,转眼间一年过去了,关女士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拿出一份双方合作协议让关女士签订。傻了眼的关女士问,“不是说好签劳动合同的吗?怎么变成了个人与公司的合作协议。”用人单位回答:“要签就签合作协议,想签劳动合同就滚蛋。”

面对如此蛮横无理的用人单位,关女士选择了忍耐。

场景三

“社保费、公积金都在工资里”

周芸芸大学毕业后,考入了一家旅行社,担任国内游导游。喜欢东奔西闯的她对这份职业还是很满意的——毕竟免费“白相”还有收入。

令她不快的是,旅行社从招聘她的第一天起,就明确向她表示,“旅游行业中的导游流失率极高,特别是女孩子,因恋爱结婚生孩子都会放弃工作。所以,旅行社按行业内通常的做法,只给导游购买各类交通、健康等保险,不给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为了说服周芸芸留下来,旅行社管理层领导还做她思想工作,说社保费、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都以现金的方式每月打入她的工资卡里,这样,周芸芸不仅不用按比例自己出资缴费,还能每月提现。

周芸芸起初想想也不错,便答应了下来。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有一次生病后,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后,周芸芸开始担心今后看病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而且,她还发现,由于公积金未缴,她即便买房也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感到受骗的周芸芸决定与旅行社协商,希望旅行社给她补缴几年来未缴的社保费和公积金。旅行社领导立马变脸:“社保费、公积金都打到你的工资卡里了,可能给你补缴吗?”

场景四

“不愿加班就走人”

王刚是一个农村青年,跟随父辈的脚印,他初中毕业后就来到上海打工。为了拿到较高的收入,他找了一份在工地做木匠的工作。

工作后,王刚收入颇丰,但他有一个心头痛,就是经常需要没日没夜地加班。作为一名“95后”,王刚与父辈不同的是,他既向往高薪,也渴望有自己的空间。于是,面对企业的加班要求,王刚产生了“反抗”的想法。前不久,企业承接的一幢大楼在浇筑水泥底板时,需要木匠制作“模板”,为了加快施工进度,领导再次向王刚提出了加班要求。王刚表示“这天有事,无法加班”。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加不加班,职工有选择的自由。以后他准时下班,一般情况下不愿再加班。

企业领导闻言,暴跳如雷地对他吼道,“你不愿加班是吧,不愿加班就走人!”

面对“要么加班,留下来继续干,要么不加班,卷铺盖走人”的两难选择,王刚长啸当哭,最终做了让步。

场景五

“加班费给多少是多少”

与王刚不同的是,刘唯倒不惧加班,但他的苦恼是加班费从来没有拿全过。

刘唯也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在工地上的工程队里工作。由于工程队承接的活儿,都是总承包或分包公司给予的一部分活计。只要一接到活儿,工程队的小老板就要求职工没日没夜地苦干。

刘唯家庭条件不太好,因此,他还是倾向于多加些班多挣钱。问题在于,小老板给予的加班费,无论一天加班多少小时,一律按100元一天计算。而工地上每天加班三四个小时基本是“标配”,刘唯计算下来,他的加班费工程队远远没有付足。于是,有一天傍晚,刘唯鼓足勇气,走进小老板的房间,想就加班费问题提出自己的合法合理主张。可是,小老板根本不愿听他讲述。刘唯话还没有讲完,小老板就叫了一嗓子,“怎么,你愿意回家种地,可以呀。”

“想干,加班费给你多少就是多少。不想干,趁早走人。”小老板蛮横地教训道。

事后,小老板还倒苦水,“现在的小年轻,要么不愿加班,要么加班嫌钱给少了,太难弄了,哪像以前的老一辈民工,只要有活干有钱赚就满足了。”

场景六

职工受了伤害 企业不报工伤

李乔至今不敢回首一年前的那件往事,她说,每次想起来,就像是一场噩梦。

一年前,李乔清早前往单位上班,当她换好工装走进车间时,一辆正在倒车的铲车竟然加速撞到了她,导致她左脸部着地摩擦骨折。

李乔被工友送入医院治疗后,回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之后,她向用人单位提出,由于是进入厂区受到外力撞击受的伤,她希望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起初,用人单位派人到她家探望她,并告诉她,如果申报工伤认定,单位第二年就要提高工伤保险的费率,不如直接让她享受工伤待遇。这样既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单位也可以少些支出。

李乔听从了用人单位领导的建议,提出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待遇,领导立马答应。如此,相安无事一年有余,李乔通过治疗,慢慢恢复健康,准备复工。哪知,一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寄到了她的家里。由于过了工伤申报认定的最后截止期,用人单位趁李乔的劳动合同到期之际,想通过终止合同的手段“请她走人”。

李乔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嘲笑道,“你上班不长眼睛,进车间被倒车的铲车撞倒,应该负主要责任,你还想报工伤?可以,要报你自己申报。”

此时,李乔真是打掉牙齿吞肚里,有苦无处诉。她说,自己的好心,没有想到换来用人单位如此恶劣的对待,真是连死的心都有了。百般无奈的李乔,走进本报信访室,希望通过媒体介入解决此争议。

专家观点

六起争议均为企业“霸王”式侵权

受劳权周刊邀请,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师董兆华表达了他的观点。董兆华认为,上述六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性,也就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行使了“霸王”式侵权。所谓“霸王”式侵权,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用人单位明知是错,但仍然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逼迫劳动者就范”。

董兆华分析道,拿例1来说,劳动者从事的是物业工作,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或行业性规定,均没有对物业工作人员体重提出过任何要求,但这家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员工减肥,并以“体重不合格”为由,对其施行长达两年之久的扣工资行为,这明显就是违法行为。

再如例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劳动者证明劳动身份的“护身符”。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不签劳动合同行为给出了惩戒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就有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签订劳动合同,千方百计使用各种手段,而采用“霸王”式做法,就是其中之一。

董兆华还认为,例3中,不缴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明显就是用人单位不愿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例4,以威胁手段逼迫职工加班;例5,不足额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不将职工合法权益放在眼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典型霸道行为。例6,用人单位则在“霸王”面目的外面,披上了一层欺骗的面纱,利用职工的弱势地位,赖掉了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义务。

劳动者维权均可防可控

董兆华同时认为,不管用人单位使用何种手段、方法,只要是违法的,劳动者均可防可控。

拿例1来说,劳动者只要保存好工资条、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可以“欠薪”为由,或寻找劳动监察部门帮助,或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至于其余5例,劳动者也是可控可防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工作后的第二个月起,劳动者可以索要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则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和公积金,劳动者可以分别向社保中心和公积金中心投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加不加班,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加班外,其他的加班,劳动者拥有自主支配权。加班拿到的加班费少了,劳动者既可以“欠薪”之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诉诸劳动仲裁,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欠薪”之名告知用人单位改正,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改,劳动者可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者工伤后,用人单位用尽各种手段不愿申报工伤认定,对劳动者来说,受伤后的一年期限很重要,如果过了此期限,即便工伤是事实,工伤认定也过了有效期。因此,无论对方花言巧语还是甜言蜜语,劳动者必须坚守工伤认定期,用人单位不申报,完全可以自行申报。

劳动者处置权益不能“心慈手软”

董兆华还认为,劳动者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在处置自身的合法权益时,都不能“心慈手软”,以致错失了解决良机。

在董兆华看来,上述6种企业“霸王”式侵权手段,都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劳动者首先要做的防范措施就是掌握证据。因为日后打官司也好,到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也好,哪怕是人民调解、工会组织调解,证据永远是第一位的,也是最要紧的。

董兆华表示,以例1来说,首先,职工就要获取用人单位扣款证据,那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额,实际发放的工资单、银行转账等,都是证据之一。其次,职工还要获取用人单位扣款的法律事实和依据以及金额数,比如,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每月扣款,可以索要扣款证明等。最后,劳动者还要掌握一些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时间概念。以该起“体重超标就扣工资”案来说,这个扣款究竟是拖欠工资还是扣款处理不当,其时间效力是不相同的。劳动者事先必须弄明白,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董兆华说,由于“心慈手软”而丧失合法权益的,最典型的莫过于例6,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欺骗、引诱下,在工伤后的一年时间里未去有关部门做工伤认定,致使合法权益失效。其实,对于这位劳动者来说,正确的选择就是在受伤后的一年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工伤应该由工伤认定部门决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申报工伤,她自己也可以申报。这样,不管她受的伤害能否最终认定为工伤,至少在程序上是完美的。

董兆华告诫,正确处置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劳动者处身职场的一门必修课。劳动者针对少数用人单位的“霸王”式侵权做法,一定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也要及时维权。(据《劳动报》报道 文/赵竺安 摄/贡俊祺)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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