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该找谁主张权利?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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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该找谁主张权利?

来源:中工网
2021-05-23 08:24

  乔法官:

  我今年3月在网上看到上海一家物流公司的招聘广告,就去应聘了。面试是在该物流公司的办公大楼由公司人事主管主持进行的。被录取后,我按公司的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办理了入职手续。签合同时,人事拿了一份宁波公司的合同给我,说该公司是关联企业,这样签合同主要是为了统一为我们这些外地员工缴纳社保。因为挺珍惜这次就业机会,我没多想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做了几个月后,因疏忽我处理的一批货物延迟发货遭到了客户投诉,公司通知我不用再做了。因为确实是自己粗心所致,我也准备结工资走人,但人事却说我的工资都被扣罚了,没有结余。我找朋友咨询,他们又说我合同是和宁波公司签的,打官司告这家物流公司也赢不了。请问,我该怎么办,难道我工资就拿不回来了吗?

  读者 小汪

  小汪:

  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表述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显然,劳动关系建立最本质的判断标准还是实际用工。此处的实际用工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职业化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用人单位据此定期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建立人身隶属关系。

  你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虽然是宁波公司,但你实际是由上海物流公司招聘、录用,并为该物流公司提供劳动,由其支付报酬,同时也需接受该物流公司的管理监督,你与该物流公司之间已经发生了实际用工的事实。而你与宁波公司、上海物流公司之间又没有劳务派遣的合意。如你所述属实,那么即使劳动合同是与别家公司签的,也不影响你向上海物流公司主张劳动报酬。至于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的减少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扣发你工资需提供依法制定且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并需有相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建议你进一步与公司沟通,也可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等途径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据《劳动报》报道)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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