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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个人信息安全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5-23 14:54

  连日来,常女士经常收到各类儿童特长培训班的推销电话。在烦躁的同时,她也很纳闷: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出去的?推销电话是怎么做到精准对接的?常女士表示,孩子出生不久,她经常接到的是早教中心打的推销电话;孩子长大些,又经常接到各类培训班的电话。推销目标非常精准。

  其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因个人信息被泄露接到过推销或者诈骗电话,例如刚买了新房就能接到装修公司电话;刚报了公务员就能接到培训机构的电话……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人脸识别漏洞、个人简历泄露、手机内存清理APP等涉及个人隐私问题的案例一一被曝光。由于几乎没有人因此提起民事诉讼,让此类违法行为更加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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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所支出的费用

  不属于合法权益 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13日,工信部公布的《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的通报》称,截至目前,工信部于2021年4月23日向社会通报的93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复检,尚有39款App未按照工信部要求完成整改。在近期检测中,工信部发现天涯社区、大麦、途牛旅游、VIP陪练、脉脉等5家企业在App不同版本中反复出现同类问题,工信部将依法暂停其违规行为,予以直接下架处理。根据工信部此次通报的《反复出现问题下架的应用软件名单》,天涯社区、大麦、途牛旅游、VIP陪练、脉脉等5家企业均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

  实际上,当下一些手机应用的数据收集、使用和管理仍处于失控状态。部分商业机构在利益驱使之下,并不重视将用户的核心隐私做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2019年4月,方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XX产品分销协议》,约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甲方,方某为乙方;甲方指定乙方为XX产品的分销商,合同有效期为1年;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20000元,乙方向甲方支付购买10套产品费用共计25000元;甲方收款账户名为梁某。协议签订后,方某按协议约定向梁某的账户支付了4.5万元。

  方某称,后来他得知,该产品涉及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双方签订的《XX产品分销协议》是无效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应该返还保证金及货款。讨要已付钱款未果,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XX产品分销协议》无效,某网络科技公司向自己返还4.5万元保证金及货款。

  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方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XX产品分销协议存在无效的事由,该协议是关于XX产品分销的约定,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没有违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协议依法有效;2.方某诉状中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签订的《XX产品分销协议》,是关于XX产品分销的约定,方某购买了某理财产品10套,支付货款25000元,XX产品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退货事由,XX产品协议属于分销协议,协议中并不存在方某所述的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内容,XX产品是对企业、店铺其经营者便于管理会员数据和经营数据,不存在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的内容,对于方某所述的非法收集以及如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内容,某网络科技公司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

  法院审理查明,《XX产品分销协议》项下的“XX产品”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新、老会员的个人数据,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经营数据等信息。方某购买“XX产品”目的为向其他人进行销售。

  法院经审查认为,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买卖。本案中,《XX产品分销协议》项下的产品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新、老会员的个人数据,包括新老会员的联系方式、经营数据等信息,属于自然人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涉案《XX产品分销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于方某主张:“确认《XX产品分销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方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个人信息不能非法买卖并获取利益。本案已查明,方某向某网络科技公司购买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再次向他人出售而获取利益,买卖双方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公民利益,均属违法行为。方某因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对于方某主张:“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网络科技公司因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而获取的款项属于违法所得,法院将另行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方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XX产品分销协议》无效,同时驳回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普及,给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增设的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为即将全面到来的5G时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其中,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支配及其安全保护等均给与明确。

  4月26日,工信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在5月26日前就规范App个人信息处理进行意见征集。征求意见稿细化了App开发运营者、分发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终端生产企业、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五类主体责任义务。其中App分发平台需在显著位置标明App运行所需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列表和个人信息收集的类型、内容、目的、范围、方式、用途及处理规则等相关信息。相应违规主体还可能被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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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

  可构成犯罪

  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屏障,我省正通过立法形式做出努力。《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第3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争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5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同时,条例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李某、冯某二人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从事保健食品电话推销业务。由于公司业绩不稳定,如果没有稳定的客户信息资源,电话销售就干不下去,公司运营就无法持续。为此,李、冯二人想到了通过购买客户信息来推广业务。二人坦言,电话推销行业需要的客户信息量非常大,每天,每个电话销售员需要拨打近500个推销电话。而能获取最便捷、最有效的大量客户信息资源的方式就是通过网络购买。他们做的是保健品的电话营销,需要大量有针对性的客户信息资源,才能有效地进行电话推销。因此,二人所购买的都是针对需要保健品和药品的客户信息,里面包括这些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及之前购买过的产品记录或者健康信息等内容。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为获取客户资源拓展销售渠道,李某通过在网络上结识的李某二(已判决),利用微信与李某二联系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李某共计向李某二支付24000元,购买个人信息280余万条,其中尚能显示条数为1213139条。冯某对李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未反对,并于2018年3月用其本人的微信与李某二联系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在支付6000元后,获取了1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二人在经营过程中,由李某组织公司员工按照其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推销保健产品,然后将能接通或已购买的个人信息再交由另外一家公司员工使用。

  2018年10月,李某、冯某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以二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冯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他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二人均有可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分别判处李某、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河北工人报记者 哈欣)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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