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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说骑手是“个体户” 否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5-26 07:50

  原标题:外卖平台说骑手是“个体户” 否认双方劳动关系(主题)

  法院认为,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王伟)外卖骑手在送餐中发生交通事故,外卖配送公司主张骑手已成立个体工商户,否认双方劳动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这起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法院对此认为,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最后法院判决认定骑手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案情显示,某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蒙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工商登记,蒙某于2018年10月10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昆山市某工作室。

  后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蒙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对其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某公司提供昆山市某工作室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一份,主张蒙某已成立个体工商户,但该协议上无蒙某的签字,无昆山市某工作室的盖章,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在蒙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影响蒙某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蒙某与某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朱军认为,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

  朱军认为,本案中,两审法院依法查明公司提供的《项目转包协议》并无骑手的签名或个体工商户的签章,无法认定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未能证明该协议实际履行,遂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通过侧重斟酌公司对骑手的管理因素,如考勤、派单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定了公司的抗辩,呈现了传统理论仍能够因应平台用工争议,对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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