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变相降薪违法 - 权益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变相降薪违法

来源:中工网
2021-05-26 08:51

【案情介绍】

陈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在2019年1月10日被迫调岗降薪,工资由孕期前的4400元/月降为2640元/月。同年的3月29日,科技公司要求陈某办理离职手续。4月14日,科技公司通知陈某自2019年3月28日无故旷工,现公司要求其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扣发拖欠的工资。陈某的主张合法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变相的降薪是违法的。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由此可见,处于孕期的职工,用人单位若调整岗位工资应与原岗位工资待遇基本相当。因此,在本案中陈某在怀孕期间,工资明显减少,陈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的第一项主张是合理的。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陈某怀孕期间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的。陈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第二项主张也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特点,依法保护其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上述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责任编辑:尹文卓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3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