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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处分婚购房只对个人合法部分有效

来源:中工网
2021-05-26 14:12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我与楚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从未签订过任何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2013年7月,我与妻子楚某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楚某名下。2020年3月,楚某身患重病时,立下自书遗嘱称,上述房屋因登记在楚某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楚某去世后,该房屋由其父继承。今年4月,楚某去世,楚父按照遗嘱内容要求我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律师,楚某以立遗嘱形式,将婚后购买房屋留给其父继承,该遗嘱是否有效?

读者 王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您与楚某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您妻子楚某可以以遗嘱形式处分属于个人部分财产,但楚某立遗嘱的自由同样受到限制,也就是说,遗嘱中涉及处分超过个人部分或他人财产的内容无效。

根据您所述,虽然该房屋购买于您与楚某登记结婚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楚某个人名下,但您与楚某从未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过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您与楚某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楚某生前所立遗嘱中处分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涉及处分您应享有部分房屋份额的内容是无效的。该房屋中属于楚某的部分房屋份额,其所立遗嘱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可以由楚父按照遗嘱继承属于女儿的部分房屋份额。

综上,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通过立遗嘱处分财产前,要明确所处分财产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否则,可能因为处分了非个人财产,导致所立遗嘱部分无效。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梁栋 谷宇供稿

(据《天津工人日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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