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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还私藏枪支弹药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组成办案团队参与二审开庭

来源:检察日报
2021-05-28 10:25

原标题:贩卖毒品,还私藏枪支弹药(主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组成办案团队参与二审开庭(副题)

检察日报讯(记者邓铁军)5月26日,韦某暖、吴某华贩卖、运输毒品,韦某红运输毒品一案二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茅仲华作为检察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部分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韦某暖分别4次向4人贩卖毒品海洛因522.84克及甲基苯丙胺976.41克。同年7月24日,韦某暖以贩卖为目的,向吴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包净重2994克,后伙同吴某华、韦某红运至柳州市,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韦某暖住处查获氯胺酮6.68克,甲基苯丙胺8.81克;在其车库内查获海洛因35块,净重12192.25克,甲基苯丙胺141.88克,现金人民币80万余元,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自制转轮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十四发、射钉枪子弹十二发、铅弹三发。经鉴定,上述两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该案由柳州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以韦某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吴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韦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茅仲华组成办案团队阅卷,参加庭前会议,并针对上诉人翻供拒不认罪的情况,及时补充案件证据,认真制定出庭预案。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等方式进行了补充举证和质证,针对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充分发表出庭意见和答辩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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