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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不因谅解而豁免责任

来源:中工网
2021-05-30 13:44

  2018年3月15日,老严入职上海TQ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起,老严任公司员工小余的带班师傅。2020年5月10日,小余因机台操作问题致电老严,老严到达现场后未经小余同意对其做出拥抱举动。后小余报警,经所在地派出所调解,小余念在带教师徒的关系,与老严达成了调解并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其上载明:“双方达成谅解,小余不再追究老严的行为。”2020年4月11日,公司依据《治安调解协议书》,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老严的劳动合同。收到解除通知书后,老严认为公司以《治安调解协议书》为由做出开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即《治安调解协议书》系老严与小余之间就所报警事宜达成的和解协议,与公司无关。老严还认为,他和小余之间的纠纷,与他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已经达成了谅解,公司无权根据他与小余间的协议而做出开除决定。于是老严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发生职场“性骚扰”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因当事人谅解而豁免相应的违纪责任呢?

  一、职场“性骚扰”,不因谅解而豁免违纪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本文前述案例中,仲裁机构在裁决文书中表明:“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劳动场所内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当然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也都必须遵守。”仲裁机构认为,公司依法解除与老严的劳动关系,一方面是严肃企业劳动纪律,另一方面也是落实企业保障女职工正当劳动权利的体现。在工作场所强行搂抱正在上班的女职工,不仅违法,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换句话来说,即使案例中的老严取得了小余的谅解,但其行为仍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违背了职业道德,亦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机构依法驳回了老严的诉求。

  二、遭遇职场“性骚扰”,职工应拿起法律武器。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如果职工遇到职场“性骚扰”,应该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以果断坚决的态度遏制骚扰行为,并注意留存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从职场管理的角度,更应当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性骚扰防范细化措施。(据《劳动报》报道 文 张佶 摄 贡俊祺)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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