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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之窗

怀孕后,不胜任工作能否解约?

来源:中工网
2021-05-30 14:54

  基本案情

  近日,虹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A小姐的投诉,反映甲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接报后,虹口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了调查。

  经了解,A小姐入职甲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年底,A小姐因怀孕经常请病假,在家保胎。几个月后,A小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以A小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A小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小姐认为,首先自己事先按照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其次在家保胎时,依旧每天向公司发送工作汇报邮件,证明其在保胎的同时也未影响工作。而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应该辞退处于怀孕期的女职工,但公司却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应撤回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合同。

  甲公司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且A小姐经常请假耽误了一些项目进度,目前已不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理应解除劳动合同。

  虹口大队在了解事实后,向甲公司普及了劳动法,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与A小姐的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要求整改,撤回解除通知继续履行与A小姐的劳动合同,对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小姐虽因怀孕经常请假,无法在工作上表现良好,但目前处于怀孕期间的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甲公司以A小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应恢复劳动关系。如在后续工作中,考虑其身体状况等原因,确不能胜任工作的,甲公司亦可通过调整岗位的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劳动报》报道 文 汪义超)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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