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公布成功化解的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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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公布成功化解的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工网
2021-05-31 10:08

  5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并公布了全省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成功化解的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截至2020年5月底,全省12家中院、171家基层法院,均已成立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并挂牌运作,实现化解平台全省覆盖。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成功实质性化解案件2778件。去年一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共计13946件,同比下降12.7%;新收行政非诉案件12047件,同比下降33.7%,降幅明显。

  ■青苗补偿有家庭农场一份

  邯郸市大名县某家庭农场诉雄县北沙口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邯郸市大名县某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与雄县北沙口乡西留官营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及多名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相关协议,该村1000多亩耕地流转给该家庭农场经营。2019年9月,雄县人民政府对包括家庭农场承包土地进行整体征地搬迁。因青苗补偿的分配问题,家庭农场和村民、村委会之间产生分歧和矛盾。家庭农场将雄县北沙口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起诉至安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乡政府向其给付青苗补偿款169.2万元。

  【化解过程】

  安新县人民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后,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平台,立即与乡政府进行沟通联系。法院对乡政府进行释明并告知相关法律风险,督促乡政府协调村委会,在维护村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建议乡政府进行诉前实质性化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家庭农场与村委员会达成了和解协议,家庭农场既得到了部分青苗补偿款,又满足了继续在新区经营农场的需求,西留官营村也合理获得了部分青苗补偿款。其后,家庭农场递交了撤诉申请,该案得以有效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有效协调保护各方利益主体,有力保障国家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典型案例。雄安新区建设是国家大事。本案征地补偿的分配既关系到被征地村民和土地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新区土地征拆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工作大局。

  ■治超扣车途中车辆侧翻

  王某某诉曲阳县人民政府扣押财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4日,曲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下设治超办查获疑似超载重型半挂货车一辆。当时车辆处于锁车状态。因现场未找到车主,治超办人员对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打开车锁,雇佣司机将超载车辆引导至治超办。途中涉案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及车上货物毁损。王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县政府返还车辆,并赔偿违法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

  【化解过程】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大力协调化解。经多次沟通协调,王某某同意接受该车辆返还,并就赔偿数额与治超办达成了初步意见;王某某接受了因超限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意缴纳罚款。但前述赔偿款项需按财务程序审批拨付,而王某某坚持收到赔偿款后才撤回起诉。基于上述情况,保定市中院与曲阳县法院两级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协调联动,探讨提前拨款的解决办法,并与曲阳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主任(曲阳县县长)书面沟通案件进展以及提前拨付赔偿款的必要性。最终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案所涉款项于2020年9月30日拨付到位,案涉争议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府院联动、两级法院化解平台联动,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保障大货车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释法明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促使大货车权利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又保障了大货车权利人因违法强制措施产生的损失获得及时、全面的法律救济,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价值。

  ■姜汁过期因疫情罚款酌减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7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对香河县某饺子馆例行检验抽查中,发现该饺子馆购进的5瓶“跃龙生姜汁”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保质期1个月。2019年9月30日,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饺子馆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饺子馆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2020年5月7日,县市场监管局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五万元及加处罚款五万元。

  【化解过程】

  在香河县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饺子馆经营者于2020年5月8日递交行政争议化解申请。法院查明该饺子馆并不构成故意低价购买、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且所购食品原料尚未使用,亦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了解到,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饺子馆自春节以来,几个月均处于停业状态,目前正值疫情后复工复产初期,餐馆恢复经营急需资金。法院向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邀请函,共同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0年6月3日,法、检联合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进会议,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和化解建议。县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由饺子馆缴纳罚款本金,免除加处罚款。饺子馆经营者接受化解方案,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本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检两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合力化解,助力疫情期间经营者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厘清问题找准难点,同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化解方案,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

  ■重大建设项目引导全面化解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医院有限公司诉定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河北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院公司)经法定程序,受让取得46.3294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定州市人民医院未搬离。2020年10月13日,定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房地产公司、医院公司认为市政府系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且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化解过程】

  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导,各方同意由该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先行化解。定州市人民医院三甲医院建设属市重点项目,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市委会议研讨化解方案,确定由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具体负责。同时,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亦积极发挥作用。后市政府积极与案涉公司沟通,各方达成共同申请法院评估的初步和解意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与案涉公司沟通。后经多次市委会议,市政府与案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依各方申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政府充分发挥支撑作用、落实落细化解举措,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取得实际成效,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然离不开政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政府主要领导重视甚至亲自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进行相关调度、协调与决策,对行政争议的最终实质性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停产事故罚款过重争议平台化解

  石家庄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氏县分公司诉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石家庄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点火生产。次日,当地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材料公司在采取灭火措施过程中发生事故,污染处理设施无法使用,当日即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建立临时排烟通道。2019年4月20日,石家庄市环境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未运行。2019年7月3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材料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材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化解过程】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部分可能存在瑕疵,便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在厘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该区行政争议化解的规定,区法院和区监察委员会、区司法局共同参与化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行政机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自行纠错,依法将罚款变更为4万元。最终材料公司申请撤诉,争议顺利得到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监察委员会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合力化解,破解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难题的典型案例。针对重视不够、担心追责、不愿调、不敢调的问题,石家庄市裕华区由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府委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优势,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实质化解争议提供监督支持,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补税后超过时间起诉税务机关

  赵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税务登记及征缴税款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7日,沙河市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某某变更为李某某,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未给沙河市税务局提供变更登记信息,导致沙河市税务局仍向赵某某催要该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税款。赵某某因担心税务部门后续处罚,于2018年5月,向沙河市税务局缴纳了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49.62元。后赵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沙河市税务局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返还其代缴税款及滞纳金。

  【化解过程】

  在诉讼中,赵某某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争议化解申请,法院查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2020年6月,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其权益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法院将该案登记为诉前协调化解案件,分流到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并主动邀请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协调化解工作。2020年7月21日,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检察院、群众工作局共同召开听证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出席,听证会上赵某某及税务局负责人均到场充分陈述意见,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税务局主动变更税务登记人,并退还赵某某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将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行政争议,成功引入诉前协调化解机制并妥善解决,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没有机械办案、一裁了之,而是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充分发挥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化解机制的积极作用,使这起涉税行政争议在诉前得以实质性化解。

  ■当年引资现在拆除理应补偿

  张某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与秦皇岛某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建筑公司投资建一座星级厕所;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厕所时,由区环卫处组织评估,并报请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评估价对建筑公司进行补偿。2007年5月,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了上述厕所项目的建设、经营、使用权益。后张某将建成建筑的一部分出租给赵某经营的宾馆。2017年3月,区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7年5月,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将该建筑拆除。张某以区政府、区城管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被告不适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张某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再审申请,同时,认为张某有权以区城管局为被告另行起诉。后张某以区城管局为被告再次起诉。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起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化解过程】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案件后,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实质化解本案争议的基本方向达成共识,并向区城管局释法明理,指出强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调动其主动化解争议的积极性。法院从区环卫处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入手,找出行政机关对张某予以补偿的依据,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经依法评估,并结合案涉建筑已使用十年的实际情况,引导区城管局合理确定对张某进行补偿的数额。通过组织各方多次沟通,最终由区城管局、建筑公司、张某三方签订了《行政纠纷化解协议》,张某当日便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践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坚持依法化解争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各方和解。

  ■招商协议未履行补偿化解

  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4日,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委托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和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入区协议文本》,协议约定由南和区政府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投资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规划和招商引资,共同建设“京和产业园”。履行过程产生争议,投资公司认为区政府未按期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导致其招商引资的企业无法正常入园,给其造成损失。该投资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区政府与区管委会履行《入区协议文本》,对相关土地进行招拍挂,支付剩余扶持资金3003.0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66.38万元。

  【化解过程】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涉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影响较大,在征求投资公司同意后,将该案移送至邢台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该中心确定责任法官,并要求区政府与区管委会确定本案化解员。区政府迅速确定化解员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责任法官与化解员沟通案情,并提示其诉讼风险与化解方向。而后由化解员主动与投资公司进行协商,责任法官全程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选择化解方案,经过多方沟通与数次协调化解,最终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积极化解招商引资产生的行政争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化解平台的规范化运作,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供司法服务,为企业和行政机关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达成共识,最终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

  ■为欠款阻止注销“治病”除根

  河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9日,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2018年1月20日,房地产公司申请注销,其提交的清算报告载明该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公司剩余资产二百余万元由两个法人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割。2018年1月26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审批局)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020年7月15日,河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向石家庄审批局提交申请,以公司尚欠其几十万元工程款、注销登记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为由,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石家庄审批局对此不予受理。安装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石家庄审批局的注销登记。

  【化解过程】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经征得安装公司同意,由该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及时开展化解工作。鉴于房地产公司其中一个法人股东已先于房地产公司注销、另一个法人股东对安装公司不予理会,安装公司自身又无法找到清算组成员、实现债权确有困难,而提起撤销房地产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诉讼并不能直接解决实质问题,故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着眼实质诉求,协调石家庄审批局协助查找房地产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释法明理,帮助安装公司厘清能够直接有效实现债权的救济途径。经多轮沟通,安装公司反复确认其债权能够实现后,撤回起诉。随即安装公司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债权及时得到了清偿。

  【典型意义】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应当以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在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时应当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拓展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减少当事人诉累。

  ■土地强拆补偿协议可司法确认

  李某甲、李某乙诉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基本案情】

  2001年,威县人民政府分别为李某甲、李某乙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二人在各自宅基地上建房居住。2017年2月惠博普污水处理厂项目落户威县贺营镇,需征用200亩土地。李某甲、李某乙的房屋在项目用地范围内。2017年6月4日,贺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对二人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李某甲、李某乙对该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镇政府拆除李某甲、李某乙房屋后,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面积、价格等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化解过程】

  2020年3月31日,威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李某甲、李某乙提交的化解申请书后,及时安排化解员组织开展化解工作。2020年4月7日,李某甲、李某乙与镇政府经化解员主持化解,达成化解协议。因协议约定镇政府对李某甲、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在订立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分二期给付,故涉及协议的后续执行问题。2020年4月7日,李某甲、李某乙与镇政府向威县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2020年4月9日,威县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司法确认特别程序作出裁定,确认化解协议有效。至此双方顾虑彻底消除,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化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不具备司法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对此,河北省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化解协议适用司法确认特别程序。这是河北省在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工作方面的创新之举。

  (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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