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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伤害案,历时五年,三份鉴定意见,四次裁判,检察机关在抗诉时又发现新问题——

骨折到底是一处还是两处

来源:检查日报
2021-06-01 08:03

  原标题:一起伤害案,历时五年,三份鉴定意见,四次裁判,检察机关在抗诉时又发现新问题——(引题)

  骨折到底是一处还是两处(主题)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4月27日,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提起、双鸭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高心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原审无罪判决。至此,这起历时五年,经三次司法鉴定、四次裁判、二次改判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尘埃落定。

  拼酒置气打伤同事眼睛

  高心和李泰是多年的同事,平时关系也不错。2016年7月16日17时左右,二人在一饭店吃饭时,因拼酒发生争吵。在被同事劝开后,李泰又与其他同事离开饭店到一烧烤店吃饭。19时30分左右,高心打电话约李泰见面了结一下发生的不愉快。在沟通中,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约在烧烤店见面。

  二人见面后,又因话不投机发生肢体冲突。在厮打过程中,高心将李泰眼部打伤。

  事发后,李泰报案,并在双鸭山市公安局进行了首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右眼眼球内陷,构成轻伤。

  “我没打他,怎么就轻伤了?我不服,赔偿要得那么高,他想敲诈不可能!”伤情鉴定后,高心坚称没有打李泰,并在赔偿一事上始终没达成一致。就高心、李泰二人和解一事,同事、单位也多次调解协商,都未取得双方的谅解。

  2016年11月,高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定罪的关键在伤情鉴定。

  “我的右眼球都变形了,不能让高心逃避责任。”因为对伤情存在争议,李泰先后进行了三次司法鉴定。

  “第二次鉴定主体不是受伤的右眼球,而是左眼球,鉴定结果与第一次鉴定出现偏差,不构成轻伤,高心有被改判无罪的可能。”一心想让高心受到法律制裁的李泰,在这种情况下,于2018年又进行了第三次司法鉴定。这次的鉴定机构是国内较权威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第三次鉴定的结果认为李泰的左眼眶上壁(前颅窝底)及双侧眼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质断裂,遗留右眼球内陷0.2cm,损伤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

  2019年1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高心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泰伤情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为第三次鉴定结果“不存在误差值”说法不够准确,2020年9月,因对三份鉴定意见均未采信而改判被告人高心无罪。

  李泰仍是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尖山区检察院在经过一系列取证后,2021年3月26日,经双鸭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此案二次改判,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心有期徒刑一年。

  罪与非罪面前丝毫不能差

  改判是漫长的,证据认定是一个专业而复杂的过程。

  “从一审有罪判决到发回重审后的无罪判决,最后抗诉成功改判有罪,检法两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鉴定数值‘0.2cm’的认定上。”据双鸭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秀平介绍,从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判决,都围绕着鉴定意见中的“0.2cm”展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构成轻伤一级”,“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0.2cm成为是否构成轻伤一级的临界值,它关系到是否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两次不同的判决结果,原因就在于是否采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在罪与非罪面前,丝毫不能差。”王秀平细查证据,发现三家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分别得出右眼球内陷为0.3cm、0.2cm、0.2cm的结果,都符合构成轻伤一级的标准。

  在与鉴定人员直接沟通后,王秀平得出结论:比较而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更客观、全面和具体,分析论述更充分,鉴定方法科学,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排除“鉴定误差”的可能性,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发现存在新的抗点

  伤情鉴定意见作为核心证据之一,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必备要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刑罚裁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在审查案件证据时,除了对鉴定意见存在‘理解错误’的抗诉理由外,还发现存在新的抗点。”据王秀平介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除了对被害人双眼眼球突出度进行测量,还同时组织眼科专家对被害人案发当天的CT片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左眼眶上壁、双侧眼眶内侧壁骨质断裂,属于两处眶壁骨折。

  而李泰的出院诊断结果却为双眶内侧壁凹陷,指的是眼眶眶壁一处骨折。

  那么,究竟是一处骨折还是两处骨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因此,是否属于“两处眶壁骨折”,也同样决定了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没有对此处伤情进行分析说明。办案检察官经多方努力与鉴定人取得了联系,鉴定人答复称当时邀请了重庆市眼科专家通过观看被害人的CT片得出会诊意见,应当属于两处不同眶壁骨折,属新鲜损伤。虽未进行分析说明,但已体现在鉴定过程中,鉴定结论是正确的。

  为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办案检察官主动向法医和医学专家咨询。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邀请专家对被害人的CT片进行查看,最后得出“左眼眶上壁和双眼眶内侧壁骨折”的会诊意见。

  “这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家意见,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会诊意见一致,二者能够相互印证,不仅提高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增强了检察官抗诉的内心确信。”基于这一伤情的认定,办案检察官又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了抗诉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的专家会诊意见为被害人左眼眶上壁、双侧眼眶内侧壁骨质断裂,经仪器检测其中一处眶壁骨折致右眼球内陷0.2cm,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构成轻伤一级,应当采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的这一抗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黑龙江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滕海峰介绍,高心故意伤害案在精准抗诉案件中具有代表意义,是检察机关精准认定证据、追求办案极致的典型范例。(何其伟)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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