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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看病就医享有哪些知情权?

来源:中工网
2021-06-01 08:14

  看病就医,是劳动者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患病劳动者的知情权不受尊重甚至遭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那么,患病劳动者的知情权包括哪些?以下4个案例分别对4种知情权的内涵及其维权措施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知情权1

  真实病情知情权

  在外企工作的小马因声音嘶哑入院诊疗,医院让其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7天后,小马觉得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点加重。又经过了一个月的继续治疗,疗效仍不明显。为此,医院再次组织专家会诊,认为其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又重新制定了治疗方案。

  事后,小马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说法

  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原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说来,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该告知义务包括三方面:

  病情告知方面,需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是出于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延迟告知。

  治疗告知方面,需如实告知患者对其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风险告知方面,需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损害结果。

  本案中,医患双方的争执点是医院的告知内容仅有对手术成功的预测,没有告知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属于告知内容不完整,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情权2

  药品价格知情权

  职工李某因突发冠心病入院抢救。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其本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将做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产品。最后,双方为支付医疗费打起了官司。

  说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公开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内容。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因此,除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外,患者还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告知。

  本案中,医院在为患者李某实施手术治疗时直接为其使用了进口支架。这样做,或许医院的初衷是善意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手术质量。但是,该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双方发生争议,医院应就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知情权3

  收费项目知情权

  两年前,李女士被查出患有妇科疾病。一个月前,李女士感觉病情加重,遂前往一家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给她开出了一张检查单据,并称她的情况很严重,需要仔细检查后才能下最终诊断结论。

  李女士到医院收费处交费时被吓了一跳。原来,这些检查项目做下来,她需付费2000多元。想到自己不高的收入,站在收费窗口前的李女士对是否交这笔费用犹豫不决。

  说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高额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除了高额收费项目须事先告知外,以下这些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本案中,医院提前将相关检查费用告诉李女士后,既可以让李女士自主选择是否交费检查,也方便其选择其他医疗方法及措施。

  知情权4

  用药范围知情权

  在搬运家具时,小王不慎扭伤了腰。经过医院检查,小王只是肌肉拉伤,值班医生给他开了价值400多元的口服药和膏药。由于就诊时没带医保卡,几天后小王才带着病历卡和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

  没想到,小王却因此遇到了难题:医生开的几种药物中,有一种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因此,有将近200元的药费无法报销。为此,小王抱怨:为什么医生开药的时候不说清楚呢?

  说法

  对小王遇到的问题,《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此外,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都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据《劳动午报》报道 张兆利 律师)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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